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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越南新娘集体失踪案涉嫌婚姻诈骗

董毅智律师:邯郸越南新娘失踪案涉嫌婚姻诈骗 本期介绍: 11月21日前后,邯郸市曲周、肥乡、广平等地农村发生“越南新娘集体失踪”事件。此案很快引起省、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对此案进行督办,曲周警方随即成立“11.26”专案组展开侦查。现初步查明,今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女,49岁)等人在曲周、肥乡、广平等地收取每人数万元不等“彩礼”,介绍了28名女子与当地村民成婚。11月21日前后,经吴某某介绍的28名外地女子以同乡聚会为由,突然外出集体“失踪”,并且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及家属也去向不明。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日从邯郸市公安局获悉,邯郸警方已立案开展侦查工作,越南新娘集体失踪案涉嫌婚姻诈骗,目前已抓获3名骨干成员。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大连刑事辩护专家——董毅智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越南新娘集体失踪案的专访,以下欢迎董毅智律师为我们细细分析“越南新娘集体失踪案涉嫌婚姻诈骗”的问题。 访谈嘉宾: 董毅智律师,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家型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以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为主要业务领域。董毅智律师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讲究论辩技巧,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代理了不少著名的案件,并取得多次成功胜诉。 咨询热线:135-9171-0550 (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董毅智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董律师,婚姻诈骗的概念是什么? 董毅智律师: 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指以婚姻为诱饵,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2、法律快车网: 董毅智律师,前面我们提到邯郸越南新娘集体失踪案涉嫌婚姻诈骗,其实这群“越南新娘”怎么认定是婚姻诈骗主体? 董毅智律师: 婚姻诈骗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3、法律快车网: 据您专业知识来看待,这些女子与当地村民的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董毅智律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4、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从您处理的那些婚姻骗财案件来看,如何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 董毅智律师: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您认为婚姻诈骗的危害有哪些方面? 董毅智律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农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放鸽子的婚姻诈骗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勾当。其实,利用婚姻诈骗旧社会就很盛行,比较流行的如“放鸽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胜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让那时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 6、法律快车网: 婚姻诈骗危害如此可怕,董毅智律师,您可以给那些处于找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提建议用以防范这种陷阱吗? 董毅智律师: 建议广大网友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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