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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教会法
第八章 教会法第一节 概述Canon Law一、基督教的历史 P.77-78三大宗教之一,佛教、伊斯兰教(一)一般认为,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巴勒斯坦1、古代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农业的地区之一,又是亚非拉三洲之间重要的交通要道。2、从公元前8世纪起,巴勒斯坦相继遭到巴比伦、马其顿的统治,公元1世纪起,又遭罗马帝国的侵略。连年战争,民不聊生,渴望救世主。(二)罗马帝国初期将其视为邪教,公元313年开始承认其合法地位(三)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优秀青年被吸入到教会中,他们热衷于教义的传播,对罗马法的研究兴趣就逐渐降低。(四)公元4世纪-9世纪,基督教进一步发展,教会是其活动的主要形式(五)1054年,基督教分裂分裂为东部教会(即东正教,中心在君士坦丁堡,现为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西部教会(天主教,以罗马为中心)。基督教分裂的影响巨大,现代欧盟成员国的增加,东欧西欧的划分逐渐模糊,但是就宗教的划分的影响力一直延续到现代,传统观念中的东欧包括俄罗斯等国以东正教为主,西欧的国家主要以天主教为主。(六)15世纪后,教会权力开始衰弱,管辖范围缩小衰弱原因:经济上,教会鼎盛时期,土地占西欧的三分之一,教会的土地制度及生产方式与逐渐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冲突。政治上,教会及传统教义有许多迫害进步分子的制度。思想上,二、教会法的概念Canon的本义为工匠所用的规尺,引申义为规矩和规范。教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法律史上的含义一般是指狭义而言。 广义教会法,是指整个基督教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的法制史教科书所讲的教会法,主要是指狭义教会法,天主教,中世纪时期。三、教会法的渊源作为教会法,其渊源与世俗法的渊源有许多差异,教会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教会典籍。(一)圣经《旧约》中的第二卷“出埃及记”有“摩西五经”,其中“摩西十诫”体现在第20节中。P.35(二)教皇教令集1、《格拉蒂安教令集》,产生于1140年前后被看做是教会法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教会法不成体系,在此之后教会法逐渐完善,体系化。第一部分,由101节组成,每节包括数条至数十条教规。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数个问题,每个问题下有数条至百多条教规。第三部分,《论圣事》主要涉及基督教礼仪评价: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和统一性,奠定了教令集的重要地位,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材料,为宗教法庭广泛适用,并成为大学教材。它是中世纪西欧文化史和法制史的划时代的成就,是12世纪文艺复兴在法学领域最重要的成绩之一。2、《格列哥里九世教令集》教皇格利哥里九世颁布于1234年,第一部官方的教会法典。3、《教会法大全》1582年由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颁布,中世纪后期教会法最基本的渊源。4、1917年、1983年《天主教会法典》(三)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集(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四、教会法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 从教会起源至《格拉蒂安教令集》(即12世纪之前) 第二阶段 从《格拉蒂安教令集》至《教会法大全》 教会法学家对《格拉蒂安教令集》及其他教皇教令进行深入系统的诠释和研究,使教会法达到鼎盛,又称古典时期。第三阶段 从《教会法大全》至1917、1983年《天主教会法典》 《天主教会法典》的体系此时天主教会法典的影响力不如鼎盛时期。第二节 教会法的内容一、教阶制度 P.80概念:规定教会神职人员的等级划分和教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神职人员的从下到上等级为:修士和修女:传教任务司祭级(神父):主持和管理一个教堂的教务主教级:主持和管理一片地区的数个教堂的教务枢机大臣:13世纪开始,穿红衣,红衣主教,内部又分六级教皇:最开始一般有罗马主教兼任,后来一直如此。二、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 三、财产制度P.80在教会法中的财产制度,有一些比较有特色的内容: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教会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占有权救济:弃绝罚制度:四、契约制度教会法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就是契约制度。一般认为,近代契约神圣原则来源于教会法中“契约必须恪守”的一项制度。禁止高利贷(禁止附利息贷款):教会最开始认为一切附息的借贷都是高利贷,禁止任何利息,后来逐渐向承认利息转变。五、婚姻家庭和继承P.811、自由同意的一夫一妻制此项对后世有积极影响。2、不许离婚和司法分居对后世有消极影响的是不许离婚的制度。教会法不准离婚,但是允许司法分居(是指征得法官的同意,夫妻可以分居)。为什么不准离婚?婚姻被认为是一项神圣的契约,而在契约制度中有“契约必须恪守”的制度,运用到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的承诺,不仅是对对方的承诺,还是对上帝的承诺。3、夫妻原则上平等也属于一种积极影响4、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教会对于继承事务的管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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