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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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业务,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定义解释) 监事会业务规范是指监事会在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反映监督检查结果、提出任免建议、作出监督评价、提出监管建议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 监事会在依法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监督形式)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主要以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定期和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 二、日常监督规范 第五条(列席会议) 监事会成员在日常监督中应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定期或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 (三)经理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 (五)财务工作会议; (六)其它需要参加的会议。 企业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有关会议,监事会可视情况列席。 第六条(书面通知) 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七条(会议登记) 监事会应设列席会议登记簿。会议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会议类别、登记时间、列席人员。 监事会接到会议通知后,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留存备查。 第八条(会议纪要) 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会后应当对会议情况作出纪要,经监事会主席审阅后留存备查。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议定事项及表决情况,监事会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监事会列席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走访调查) 监事会成员走访调查,主要包括一般调查和专项调查。 一般调查由一人以上(含一人)进行,可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专项调查是监事会根据上级领导(单位)交办事项和企业的有关事项,到派入企业进行的调查,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进行,专项调查必须形成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人员、时间、事项、主要内容以及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的签字。 第十条(质询与答复) 监事会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向董事、经理提出质询,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应作出正面答复。 口头质询和口头答复时,监事会成员要作好记录,由质询人和答复人签字认可;质询记录和书面质询、书面答复,由监事会主席签阅,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成果) 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调查记录、质询答复,根据需要可作为有关报告的附件。 三、重大事项监督规范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界定) 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经批准的事项; (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登记) 监事会应设重大事项登记簿。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时间、事项内容、知晓途径、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监督方案制定) 重大事项登记后,监事会应作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 第十五条(监督方案批准)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评价)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检查规范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 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编制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是指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内容审核) 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及参加检查的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年度检查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组) 监事会按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项目的需要,可选派以监事会成员为主的检查组,并指定组长。 第二十一条(检查方案) 检查组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和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 (三)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检查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查通知) 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名称;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三)企业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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