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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总复习】好多个老师的版本拼起来的复习提纲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解释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十六、共犯形态十七、罪数形态十八、刑罚的种类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2、特征:(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3、确定:(1)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2)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二)罪行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基本要求:(1)法定性。(2)明确性(3)合理性3、派生原则:(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3)禁止习惯法(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4、我国立法体现:【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具体体现:(1)犯罪的法定化: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2)刑罚的法定化: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5、适用的司法范围(1)正确认定犯罪(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我国立法体现:(1)1982年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宪法(2)1997年列入刑法:【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①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②第39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③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4、注意理解:(1)这一原则是司法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2)这一原则所指的特定对象是犯罪人(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1、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基本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一罪一罚,数罪并罚(4)同罪同罚,罪罚相当 3、我国立法体现:【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计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4、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1)罪行相当原则是调整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2)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与校正。二、刑法解释(一)解释主体(按解释权分) 1、立法解释: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3、学理解释:非权威机关(其中,前两种为有权解释,第三种为无权解释)(二)解释对象 1、法律文本:字、词、句、段、逻辑分析 2、以对应案件事实的目的来解释刑法规范 3、对分则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三)解释方法 1、文理解释(语义解释):根据刑法用语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2、伦理解释(逻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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