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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及营改增政策解析160420

5.1.1 营改增的分析和应对 1、加强采购管理,特别注意不同材料和服务的适用税率 2、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营改增后汽车、不动产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4、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合理费用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费用:办公耗材、汽车维护、会议费、差旅费等 生产费用:劳保防护、运输费、水电费、保险、房屋租赁等 5.1.2 营改增的分析和应对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1.3 营改增的分析和应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5.2.2 营改增的分析和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2.3 营改增的分析和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THANK YOU! Tel:0571Email: gongjian@pccpa.cn 5.4.2 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补税问题 税总函〔2015〕311号: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4.3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让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5.1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明确了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 明确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明确了税务机关核定方法 5.5.2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5.3 契税及营业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5.6.1 政策解答-杭州国税 我公司2015年4月因与其他单位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我司赔偿对方100万元,请问这笔无法取得发票的100万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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