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中村”拆迁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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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中村”拆迁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oc

榆林市“城中村”拆迁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 要: 随着榆林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村民聚居为依托形成的平房片区和城中村,已明显制约了城市的快速发展,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障碍。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城中村 拆迁现状 对策研究   一、榆林市“城中村”拆迁工作中的现状   (一)居民补偿期望过高,拆迁难度加大。   究其原因,除了市财政和地方开发商外,还有以下两个原因:1.由于受国际国内房地产泡沫的影响,榆林市的房价飞涨,导致居民补偿要求与拆迁方的实际补偿差距拉大,以致很难达成拆迁协议。2.个体开发商的土地征购和商业炒房抬高了地价,阻碍了拆迁的顺利进行。某些个体开发商都选择有利地段进行零星的开发,在拆迁过程中进行高价位拆迁。某些个体房地产开发商在产权调换中,建筑面积补偿标准高达1∶2,致使其他地方的一些居民对自己的房子估价过高,漫天要价,使很多地段不太好的平房片区和城中村的拆迁工作无法开展。土地征购抬高了地价,助长了房屋价格的大幅上涨,反过来影响了拆迁的顺利进行。   (二)缺乏统一的拆迁管理办法。   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统一的城中村拆迁管理办法,使拆迁改造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城中村改造拆迁涉及许多社会问题,如拆迁补偿安置、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等等。最具典型的莫过于“城中村”集体利益的分配不公和拆迁房屋的属性界定无制度可依。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政府研究制定一些有关政策,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目前,政府使用的都是城市拆迁办法进行粗放的管理方式,如实行拆迁奖励办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诱导的不公正处理办法。   (三)“城中村”居民拆迁意愿不强。   城中村平房的出租价位很高,一般是城中村居民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部分居民不愿意拆迁。例如,西沙保宁路普通居民住宅3孔窑2层、2个小房,年出租房费2.5万元。保宁路的商业用房3孔二层、2个小房,年出租房费6.8万元。这些可观的收入显然是居民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配合拆迁的重要原因。   二、“城中村”拆迁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专门的“城中村”拆迁与补偿条例。   随着榆林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中村”拆迁的越来越多,制定专门的“城中村”拆迁与补偿条例,以填补“城中村”拆迁的制度真空已经迫在眉睫。通过制定专门的城中村拆迁补偿条例,可以明确有关公益拆迁的具体范围,“城中村”拆迁的主体和补偿主体,具体的拆迁程序、估价程序、补偿方法等,使得“城中村”拆迁不留制度盲点。“城中村”拆迁与补偿条例要建立一个基于宪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全民所有权的科学程序,一个基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拆迁改造程序,使得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杜绝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或侵犯村集体利益的行为。这样,政府才能以“城中村”拆迁与条例及政策法律为准绳,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手段等,对“城中村”拆迁的整个过程进行宏观调控,保证“城中村”拆迁的正常运行,保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平衡,实现公平交易,才能履行对拆迁的相关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监管的职能,才能有效调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分配,对“城中村”土地流转进行宏观调控,履行自然环境和生态保护及拆迁的社会管理职能。   (二)政府职能行使法制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法制社会。对于“城中村”拆迁改造而言,要矫正政府职能行使错位,必须首先从制度上对政府职能的权责范围进行具体划分,对政府职能的行使进行具体细致的规范,然后对政府职能的行使程序进行刚性固化,尽量减少政府职能行使的弹性。保持政府职能行使程序的刚性,放弃传统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行政理念。这样政府职能的行使内固于清晰的制度规范,外固于明晰严格的操作程序,在拆迁过程中完全运行于制度框架下,加上“城中村”拆迁改造制度的建立,使政府职能的行使更接近于公益,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要实现“城中村”拆迁职能机构设置的法制化。地方政府要依法设置专门的“城中村”拆迁机构,配备并培训专门的拆迁管理人员,使得“城中村”拆迁工作实现法制化、科学化。同时,“城中村”拆迁机构要长期固定设置,明确职能和编制,保持“城中村”拆迁机构的稳定性。这有助于机构的权责明晰,有助于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城中村”拆迁工作得以健康顺利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拆迁工作的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确保公民作为利益攸关方依法享有的被倾听权和话语权。对于“城中村”拆迁而言,所有涉及拆迁的问题都要进行听证,听证内容包括城中村拆迁的范围、拆迁主体、拆迁方式和补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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