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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研究.doc
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研究
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县发生的幼儿园校车与运煤车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了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再次把校车安全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这次事故也直接促成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从事故发生到2011年12月11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仅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从草案公布再到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仅用了不到四个月时间,如此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证明立法解决国内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学生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校车行驶画出了一条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一、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解读
国务院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4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和从实际出发的基本指导思想,以确保学生安全、降低交通风险为宗旨,对校车及其安全管理作了全面的规定,同时又考虑到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等具体国情,为地方立法留出了较大空间。总的来说,该《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学校校车安全行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从而在实践中建立健全有效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让《条例》真正为学生上下学保驾护航,减少校车事故悲剧的发生,下面对《条例》的相关内容做一解读。
1.何为校车
从当前发生的校车事故来看,多为非法校车或黑车,这些校车要么无牌无证无保险、要么是改装车或拼装车等,安全隐患非常大。因此,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校车概念,取缔非法校车,是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的前提。为此,《条例》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可见,校车必须取得许可、并且是7座以上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车辆。为了进一步明确校车标准,2012年4月12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其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中小学阶段3周岁以上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群体所乘坐的专用校车,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该标准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它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对于已获得许可或通过认证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3个月开始执行。因此,立法上明确校车概念及标准很有必要,这是一根不能放开的红线。但同时又要立足现实,在实现校车特种化之前,规定一个过渡期,能有效缓解专用校车不足的局面。
2.校车是否为主要途径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出台了这个《条例》,体现了国家对孩子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但是国家重视校车安全,全力发展校车是否等于学生上下学主要依靠校车?答案是否定的,这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来。《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第3款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从该法条的内在逻辑看,乘坐校车上下学是学生最后的选择,也就是说,国家立法的基本精神是:“就近入学和乘坐公交”为原则,“乘坐校车”为补充。之所以作此规定,我认为国家是从校车事故的源头入手,孩子集体乘坐校车上下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导致大量未成年学生伤亡,损失太大。从降低交通风险角度考虑,路途较近,能徒步上学就徒步上学;稍微远点的能寄宿学校就寄宿学校,不能寄宿学校的能坐公交就坐公交上学;对于以上要求都难以达到的农村地区学生,才为之提供校车服务。因此,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是立法的总体思路。
3.谁出钱
谁来出钱购买或租赁校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校车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为此,学者们呼吁校车应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由政府出资。考虑到“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这个总体思路,《条例》在校车资金问题上留了口子,其中第3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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