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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
(2008年3月4日 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汇报。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旗人大代表对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报送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经审查认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适当的决定或文件规定的有关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三条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未组织专题调研时,组成人员个人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四条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征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旗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旗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在会议召开之前,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调研情况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要写出审议发言提纲。
第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查报告时,对报告中不清楚或不明白的情况或问题,可以通过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直接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询问。“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疑问。
第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合理可行。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及时整理成审议意见。
第十条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旗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报送旗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旗人大常委会委托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有同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认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适当的决定或文件,主任会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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