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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被起诉 患者获赔8万元 案例回放 2011年1月15日,艾某受伤被送往内江市东兴区某镇医院抢救治疗,该院诊断为头、左上肢刀伤,肌肉断裂,右下肢刀伤,肌肉断伤等,医院当即为艾某做了清创缝合手术。事后,该院在手术记录中写到“未发现腓总神经断裂”。 经过40余天的治疗后,艾某右下肢未见好转,遂到内江一家大医院做检查。经诊断,发现右腓总神经损伤断裂,这与内江市另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相同。 至此,艾某到内江市二院治疗,并于2011年4月底出院。经当地司法机关鉴定:艾某的右踝及右足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7级伤残。在多次找镇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艾某以镇医院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问题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镇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0000元。 据该镇医院有关人员称,艾桌被他人致伤后到镇医院治疗情况属实,镇医院曾怀疑艾某有腓总神经损伤,但在手术探查时未发现。治疗过程中,镇医院多次建议艾某转院治疗,但他不同意。后来,内江某医院检查出支某的腓总神经损伤断裂后,镇医院建议他在该院进行第二期吻合术,但艾某还是不同意。后来,又在未经镇医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院到内江市二院治疗,因此,镇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艾某受伤后就治于镇医院,即与该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院收治艾某后。理应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艾某入院后长达40余天的时间内,该院却没有确诊出艾某有“右腓总神经损伤”,特别是在该院的诊疗记录中多次记载艾某“右下肢感觉迟钝、踝关节屈伸困难”等的情况下,仍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延误艾某的诊断和治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该镇医院赔偿艾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是因医疗机构漏诊及延误治疗引起的一起医疗侵权纠纷。所谓漏诊,是指临床诊断未发现,后经病理或其他诊断手段而得到确诊,即在一个患者身上并存2种或2种以上疾病,由于诊断不全面或一种疾病症状掩盖了另一种疾病的存在。使诊断产生遗漏,漏诊属于误诊的一种,是医疗过错行为。 医疗过错是指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或正常的医疗护理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某镇医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是漏诊及因此造成延误治疗的过错,即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时“未发现腓总神经断裂”,患者入院后长达40余天时间,医院也没有确诊患者“右腓总神经损伤”,在诊疗记录中多次记载患者“右下肢感觉迟钝、踝关节屈伸困难”,医院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客观上造成患者在该院经过40余天的治疗后,右下肢未见好转的损害后果。二是医院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诉讼中该医院承认在治疗过程中曾怀疑艾某有腓总神经损伤,手术探查时未发现,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多次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患者不同意转院,但患者“右下肢感觉迟钝、踝关节屈伸困难”,医院未予以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也未及时让患者到上级医院做检查,或请上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以及时查明病情,医院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医院以上的行为均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患者不同意医院诊疗方案、不同意转院时,医院应到尽到哪些义务?①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方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②取得同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需要转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结合本案,医院在患者不同意诊疗方案、不同意转院时,应当及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让他们详细了解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对于治疗患者疾病的作用以及拒绝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本院医疗条件及患者继续在本院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建议去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并将告知情况记入病案,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如果患者仍不同意医疗方案、不同意转院的,医院则应当制作知情同意书,将告知内容详细列出(包括病情介绍、初步诊断、病程发展、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准备实施治疗方案或建议转院原因等),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或拒绝;及时向上级请示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对于患者要多注意观察,稍有·病情变化就要与家属沟通,避免出现医疗纠纷。如果患者或家属拒绝签字,则应在病案中写上“已经告知病情及医疗方案(建议转院),患方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可请在场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作证。必要时动员大家做患方工作。同时向医院医务科汇报,征求处理意见。如果医院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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