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有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张伟 司法实务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空前活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案件也大量增加。因这类案件具有普遍性、群发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较为慎重。实践中亟需对出卖人的办证义务、“因出卖人的原因”等疑难问题进行求实与释惑。 一、追根溯源:办证的义务分担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证应当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协助。 买受人的申请,指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实务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契税收据、买受人身份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主要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包括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等。 依《物权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所有权进行出售处分时,需要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一般指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一般指住宅工程使用许可证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一般包括房产要素调查测量成果、房产图测绘资料、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其他必要材料(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款收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义务,应一直持续到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止。 二、结症求解: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有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的认定 办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买受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因此审判实践中认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为法定期间。而现行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为约定期间。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则可以认定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提供前述文件,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如测绘部门迟延测绘、竣工验收部门迟延验收、登记机构迟延办理初始登记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便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非“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 (1)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首先是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通常是没有如约交付购房款等,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范畴。其次是买受人对房产交易法定义务的违反,突出表现在买受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契税。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的买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买受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次,买受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没有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2)不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