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运行状况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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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运行状况研究   摘 要:与诉讼和行政调解相比,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具有节约社会资源,经济高效的优点,同时在当事人双方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结较之诉讼中被动接受的判决书也具有较高的信服力。当前,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有调解员队伍构成不合理,调解程序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因此,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探索通如何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调解程序、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制度等措施完善这一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无疑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规范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12-0088-02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紧张,致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工作从提交起诉书到法院再到法院经过审理下达判决再到赔偿责任人履行赔偿责任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等待期,并且由于民众对于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存有质疑,因而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纠纷都是在交管所进行化解的。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得以应运而生。   一、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现状   2010年12月10日,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下,市交警事故大队正式挂牌成立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   交调委配有办公室、调解室和档案室。办公室是交调委日常办公议事机构,档案室则是负责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调解室是交调委最重要的机构,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都是在调解室进行,调解员每天上班时间的大部分也都是在调解室进行调解工作。   图一:   图二:   由图一,图二可以看出,2013年宜昌市交调委的纠纷调解成功率和结案率就达到了95%以上的水平。而交调委自成立起到2014年10月份这四年间,宜昌市交调委已受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调解的申请4267件,接待来访16532人次,已成功调解4133件,结案率为98.3%,涉案金额9811多万元,没有调解成,或待调、正在调解中的结件70件,向法院提起案件仅48件,巳调解处理死亡案件76件,伤残案件230件,调解率100%。   二、宜昌市交调委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员呈现老龄化,人员配备不足   交调委的工作人员只有三个人,都属于退休或是即将退休的老人,与其他两个调解工作室的人员配备差不多,但交调委的工作量却比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加起来还要大。   图三:   注:图表中所指的受理数量仅限涉及交通事故的纠纷   据统计,交调委平均每一个案例首次接待都在半小时到一个小时以上,双方当事人员高达十人之多, 平均每个工作日受理案件4至5件,最高的一个工作日受理案件12件,调解员不论是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要承受巨大的压力,   (二)调解员法律素质偏低   调研中发现,交调委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的法学背景,其法律知识也是在担任调解员以后才逐渐接触学习到的,而且仅局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损害赔偿法》等少数几部法律。   (三)人民调解程序的规范性不足   由于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有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任意离席,任意终止调解,导致调解秩序混乱 。调解机制应当制定严密规制,通过具体明确整合调解程序的人员配置、责任划分和工作流程等具体细节实现调解的规范性,保证纠纷解决程序优先价值[1]。解程序太过随意,不受制约和规范,就会面临“向穷人出售廉价、低质、粗糙的正义”的指责[2]。   (四)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设滞后   宜昌市交调委在成立时就得到了市司法局的承诺,将交调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却没有建立一套完备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去监督经费的落实情况,保证工作经费能够如实如数地发放到位。宜昌市交调委成立至今尚未有拖欠工作经费的情况,但这是建立在当前交调委规模小,工作人员大多属于退休半退休人员对于工资敏感度不高的前提下,随着交调委规模的扩大,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工作经费增加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是不是还能这样慷慨是存在疑问的。   (五)人民调解缺乏激励机制   人民调解的工资水平是固定的,调解过程经常加班加点,人民调解员更多的是基于一种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进行工作,调解成功与否与调解员切身利益关系不大。这一方面限制了调解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高水平人才进入人民调解领域。   三、完善宜昌市交调委的建议   (一)规范调解程序,树立人民调解威信   人民调解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主性[3],但自主并不意味着无序,参与调解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的各项工作程序和制度务必要规范,这样才能更好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交调委受理当事人申请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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