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址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平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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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平衡   大遗址占据我国自然文化遗址中相当大一部分,但目前国内从大遗址概念的界定到保护体系的建立均尚属空白。本文将从我国现有的大遗址保护与开发的相关状况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在大遗址保护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与欧洲的大遗址保护方法体系进行对比剖析,揭示出我国在大遗址保护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尝试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遗迹动态保护体系框架,找出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文遗迹的措施和办法。   一、大遗址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20 世纪末,世界兴起了“申遗”热潮。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一是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事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际一体化潮流驱动下各个国家文化逐渐融合,而文化遗产却能呈现出国家的个性与特色。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   (一)目标的差异性   保护的目标是为了保护、保存、展示和遗传后代,旅游开发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文物保护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文物的原始状态保存下来,留传下去,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人类的历史和文化。建筑文物的保存就是保护建筑文化的承载体建筑材料和其原有的位置,保护材料使其不致散失变质,保护其原有位置不致走形倒毁。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不到20年的时间已经在世界排名第七,越来越多的文物遗址遗迹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各地方也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了旅游开发的力度,增加了资金投入。其主要目的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得到回报。   (二)开发认知的背离   在开发的认知上,也存在着明显的背离。开发所涉猎的领域很广,人们往往过多地从物质开发角度理解,于是就出现了大兴土木,改造地形环境、大面积绿化改造、修配套服务设施、造保护棚、整修公路等,似乎只有这样才是开发。这种开发的结果是改变了整体环境风貌,迎合了部分领导的创“业绩”思想。物质开发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在创造一个新环境的同时,一个原生的、美好的自然环境被破坏殆尽。   我们应注意到,大量的大遗址并不适合开发。每个大遗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很多大遗址只适合封闭性保护,基于这一点西方国家已有先例。比如,世界许多国家的国家公园,将生态科学价值很高的区域划在生态保育区范围内,不对游客开放,科学工作者经过批准可以前往研究,其目的就是要不断发现它们的各种价值加以合理利用。   大遗址是一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与文化载体,是地球与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还往往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感情、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   而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习惯于将一切都当作资源看待,以为一切资源都开发地越早越好、开发地越多越好。商品社会的经济规律不适用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大遗址。大遗址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不能将其看作是普通消费品,不能任意地当作旅游资源予以开发。   在这一点上,大遗址由于其在遗址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更代表了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文化与艺术上的最高水平,是一个民族的根,也是一个民族精神的源泉。在历史长河中,这些宫殿庙宇见证着朝代的兴衰演替,经历着时代的变迁,在它身上的每一个痕迹都是一个民族不能忘却的回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决定了它不能被作为一个普通的商品来看待。   二、大遗址保护的国外研究状况   (一)国外大遗址保护的历史   大遗址保护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欧洲。1515年拉斐尔以古罗马文物为题写的调查报告中,最早提出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思想,他呼吁拯救“全基督教教徒的祖国遗产”“让过去的荣光照耀现世”。   欧洲国家几乎都在19世纪建立了自己的文物和遗迹保护法,并逐步完善成为一整套保护体系。在政府大力保护遗址遗迹的同时,普通国民文物保护意识也得到很大提高。如德国的乡土保全运动,该运动的宗旨是:一切有形无形文物都是曾经在其生活过的人们所留下的,而且是他们自我表现的结果,再将孕育其成长发展的自然环境综合起来,可成为生活于现世人们的规范。   (二)城市遗产的综合利用范例:费拉拉案例   费拉拉是意大利北部艾米尼亚-罗马涅大区费拉拉省的省会,是著名的历史城市,从14世纪开始驻守城市的埃斯泰公爵(Este)家族留下了无数的宫署和迷人的街道,至今保留着完整的城墙、数个世纪层层交叠的历史中心和周围波河三角洲的开阔绿地。它的历史中心(1995年)和区域文化景观(1999年)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意大利秘书处所在地。   意大利很多城市,因为城市扩张、道路扩宽,慢慢拆除了城墙,只留下城门或者堡垒作为历史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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