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殡葬队伍工作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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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殡葬队伍工作制度 篇一:殡葬职工守则 殡葬职工守则 一、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学政治、学文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三、讲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严守职业道德,对死者讲文明,对丧属讲礼貌。 五、服务周到,待人热情,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六、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恼累,不刁难群众。 七、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八、讲求质量、厉行节约、保证工作无差错。 九、衣着整齐、讲究卫生、保证整洁、肃穆的工作环境。 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篇二: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 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 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 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 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因医学上认为是烈性传染疾病死亡者,由疾病控制中心将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再由民政部门接运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二条 凡在医院死亡人员,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县殡葬管理所,安排殡仪馆人员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在我县死亡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就地实行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原籍地或居住地的,必须由死者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征得县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死者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埋葬于公墓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采用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土葬。 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守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不准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火化区范围内街道、人行道、临街过道等公共场所设灵棚,禁止播放高音喇叭、燃放烟花鞭炮,禁止抬棺(或骨灰盒)游街,禁止请舞狮队、腰鼓队、乐队、戏曲班子等参与丧事活动。 第十八条 不属于强制火化对象但殡葬活动需经过县城火化区的,应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县殡葬执法大队审批并备案。殡葬活动进入县城火化区时不得抬棺游街,不得放鞭炮、撒冥纸、吹喇叭、请乐队或舞狮(龙)队等。 第十九条 县城内居民死亡后,一般应在县殡仪馆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场所举行吊唁活动。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等由县殡仪馆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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