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5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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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五、电子货币的回赎 电子货币一般都具有可赎回性:电子货币持有人在电子货币有效期内可以要求发行者将未用完的余额兑换成现实中的法定货币。 欧盟《2000/46/EC指令》第3条:“电子货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要求发行人按硬币或钞票面值回赎电子货币,或通过要求发行人除收取办理该操作所严格必需之费用外免费划账而回赎电子货币。”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六、电子货币的风险分析 1、技术安全风险 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电子货币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三个方面: 计算机系统硬件、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的设计缺陷等不确定因素。如系统性停机这类通信线路的异常中断; 一旦遭受攻击将严重影响客户对电子货币的接受程度,甚至导致信誉危机。电子货币的加密体系的可靠性。 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六、电子货币的风险分析 2、流动性风险 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 流动性风险也可以由网络系统的安全因素引起 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信发生故障,或因病毒破坏造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会影响到正常的支付行为,降低货币的流动性。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六、电子货币的风险分析 3、电子货币规模的扩大将可能带来更庞大的国际游资 各类市场主体会利用电子货币的便捷性以及低交易成本性来调整货币的持有结构,减少现金和存款的持有比例,而增加追逐高额短期回报为目标的金融资产的比例,从而形成更大数量的游资。同时由于电子货币传输的速度快,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面临更大的波动风险。 4、法律风险 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电子货币的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七、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 1、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自己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 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不属于同一概念。 “由于功能单一,使用范围有限,发行人兼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或局限在某个地域范围内,因而不具有电子货币的性质。”(张德芬,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研究) 欧盟:发行人兼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时,发行人所发行的储值卡不属于电子货币。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七、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 2、虚拟货币的种类 根据虚拟货币产生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虚拟货币分为两种: 消费者通过接受网络服务所挣取的虚拟货币 消费者以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 目前我国对这两种虚拟货币都未提供回赎机制,但是消费者可以将这两种货币通过私下交易的途径兑换成现实货币。 这两种虚拟货币的法律防范不同,第一种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第二种虚拟货币则更多的是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七、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 3、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异同点 (1)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相同点 首先,两者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其次,两者都是一种支付工具,都具有无记名特点 (2)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不同点 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网络服务商,即非金融机构 其次,虚拟货币的回赎性完全受限 最后,虚拟货币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预付价值产品” 4、虚拟货币的法律规范 韩国,2006年12月《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 2007年2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 一、网络银行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又被称为电子银行或虚拟银行,有狭义(专指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与广义(不局限于利用互联网公开提供服务,还包括局域网、GSM网、有线电视网等)之分。 2、分类 按照是否独立与传统银行,分为独立型银行和依存型银行 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 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 国际上发达地区和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从两个方面进行准入管理的: 现有银行从事网络银行业务 设立网络银行机构 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 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 香港地区相关规定: 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无须得到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但事前应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与金融管理局进行“商讨”,银行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独立的网络银行机构设立条件,则是根据《虚拟银行的认可》之规定,分为: 所有虚拟银行满足的条件 在香港本地注册成立的虚拟银行满足的特殊条件 在海外注册虚拟银行须具备的特殊条件 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 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 香港地区相关规定: 所有虚拟银行满足的条件 应符合《银行条例》附件7规定的最低条件; 必须在香港设立实体办事处; 必须设置与其计划经营的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系统; 必须分析其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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