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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观看组员:令狐克锦 付小菊 蒋泽晶 王昊 汤雅淇 杨依行 刘思新税权划分定义:国家政府间和国家机关间涉税权力的分配。从税权划分领域看:分为中央机关之间的横向划分和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划分。从税权划分形式看:分为税基分享制和收入分享制。税权划分的发展中国税制的建立和税权划分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1950年至1957年的税权高度集中阶段;1958年至1978年的税权混乱阶段;1979年至1993年的分权初步建设阶段,以及目前的税权划分完善阶段。但是中国的税权划分一直未能稳定。税权划分的原理法定原则;效率原则;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国家政体相一致的原则;法国税权划分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政权分为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市镇、省和大区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自行管理”,这三级地方政府之间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法国是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型政府 在税收立法方面,法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各种税收的范围、税率和征收方式一律由法律做出规定”。税收的立法权属于议会,各项税收法律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才能颁布实施。在税收立法权方面法国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省、市镇三级税收管理体制。其税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人、财、物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不受议会、行政区的任何干预,以保证税收管理执法的高效执行。 在税收执法权方面在税收司法权方面: 在法国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执法有异议,可以上诉至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有许多专门的委员会,使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权益在税收收入归属权方面:法国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集中在中央财政一级,仅把次要的税源划给地方,这是法国税制的一大特点德国税权划分 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职责。联邦政府承担关系到国家全局性的工作和政策;州政府负责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职责等;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和福利等。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 联邦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 如对关税的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联邦税、州级政府专享税的优先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收益权和征税权。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 地方政府可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税率。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必须经地方政府同意才允许改变。从税种划分和税收收入归属的划分来看联邦宪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茶叶税、汽油税、糖税、醋酸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等属于联邦税;机动车辆税、财产税、遗产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啤酒税、盐税、彩票税等属于州政府税收;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狗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渔猎税等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 从税收管理权的划分来看德国将税收管理权分散于州及地方政府。德国税收征收管理由各州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设联邦管理局与州管理局,分别负责联邦与州的税收征管工作。两国税权划分比较法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型税权划分模式最为典型的国家之一,它实行的是较为明显的集权式分税制,其税收权限主要集中于中央,一般税权则分散于地方。德国税权划分与事权相对应,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两国税务情况法国税收收入属于国家税收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关税和消费税五个税种的税收收入约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6%左右。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事权分散的矛盾,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调整制度,是采取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方式。 德国税收收入中,享有确定税率和税基的税收占1%,只确定税率的税收占52%,没有只确定税基的税收收入与联邦共享税占47%;德国收入分割比例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变化;不存在中央政府确定税率和税基的收入。启示一综合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结论和启示: 中央税权的主导性与适度赋予地方税权相结合。虽然各国从自身国情出发选择的税权划分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而且无论强调税权集中,还是强调税权分散,各国大致上都将中央税权置于地方税权之上,使地方税权受到中央税权的制衡,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启示二 税权划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相结合。各国严密、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维持税权划分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同时,各国税权划分的形式、结构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调整,使税权划分的法制化和弹性化有机的结合。 启示三 税权划分要考虑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政支出需求。政府分权的重要方面是财政分权,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也就是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过程,只有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划分税权,才能保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无论采用那种模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及其财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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