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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教程 2016年上学期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思维、语言与逻辑“逻辑”是英文Logic的音译,它导源于希腊文(逻各斯),原意是指言辞、思想、理性、规律等。古代西方学者用“逻辑”指称研究推理论证的学问。我国近代学者将“逻辑”意译为“论理学”、“理则学”、“名学”、“辩学”等。到20世纪初,我国逐渐通用“逻辑”的译名。 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一个多义词,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1)指客观事物的规律。如“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革命事业的逻辑继续”。(2)指思维的规律、规则。如“法律辩护要合乎逻辑”。(3)指研究思维的结构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即逻辑学。如“学点文法和逻辑”。(4)指某种特殊的观点、方法。如“杀人不眨眼者所奉行的是暴徒逻辑”。 逻辑学与思维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什么是思维?思维是认识的理性阶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基于实践之上的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感性认识是形成感觉、知觉和表象的阶段,它对事物的认识是形象的、直观的、表面的。理性认识就是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概念,作出判断和推论理的阶段,它对事物的认识是抽象的、概括的、间接的。例如,“犯罪行为”是对所有触犯刑法并依据刑法予以刑事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反映,它所揭示的不是某一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而是经过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属性进行抽象、概括而得到的关于这类行为的本质属性的认识。 思维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思维内容是思维对象及其属性在人脑中的反映。思维有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基本形态,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判断是对思维对象及其属性作出断定的思维形态;推理是从已知知识得出未知知识的思维形态。思维形式就是同一类型的思维的共同结构。 何谓“同一类型”?(待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思维必须借助语言形式,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语言伴随整个体思维过程,并总结、记录、巩固思维成果。(概念与语词、判断与语句、推理与句组句群相应) 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 p ∧ q(“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制度”、“中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当前的世界金融危机既是危难,又是机遇”这三个判断共同的结构形式。)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研究抽象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科学。 逻辑学首先是研究思维形式特别是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 什么是思维的形式?什么是同类型思维? (1)所有人都是要死的,基地组织成员是人,所以,基地组织成员是要死的。 (2)船在海上,人在船上,所以,人在海上。 (3)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应学习法理学,本班同学是法学专业学生,所以,本班同学应学习法理学。 以上三例是同一类型思维,具有共同结构: 所有M是P, 所有S是M, 所以,所有S是P。 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 其次,逻辑学要研究抽象思维的规律。 抽象思维的规律有包括基本规律和非基本规律 基本规律主要有保证思维确定性的同一律,保证思维前后一贯无矛盾的矛盾律和保证思维明确性的排中律。 非基本规律指存在于推理等思维形式中的特殊规律(通常称公理、推导规则)。 最后,逻辑学要研究思维方法,也称认识现实的逻辑方法。主要有明确概念或词项的定义、划分方法,确定命题的真假值的值法,求因果联系的科学归纳法、增强论证性的反证法、归谬法等。 三、逻辑学的性质 1、全人类性 2、基础性 3、工具性 4、规范性 四、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学的产生:世界三大逻辑学发源地及最早的三大逻辑:古代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古代中国(墨辩逻辑)、古代印度(因明逻辑) 二、逻辑学的发展: 逻辑学的第一次里程碑式大发展:近代西方归纳逻辑的产生(弗兰西斯·培根) 逻辑学的第二次里程碑式大发展:现代数理逻辑的产生(莱布尼茨—怀特海、罗素) 逻辑学的第三次里程碑式大发展:辩证逻辑的产生(黑格尔、马克思) 第二节 法律逻辑学的特点与作用 一、法律逻辑学的特点 法律逻辑学还是一门正在研究和探索的新学科,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目前我国高校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课,大多是在没有学过普通逻辑知识的学生中开设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把握普通逻辑的一般原理及其在法学和法律工作中的应用。所以,我们现在学习的法律逻辑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学,而是“法律专业普通逻辑学” 的简称。我们暂且称之为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中的一门新兴分支学科,是一门研究涉法思维的形式、方法与规律的逻辑学学科。 那么,法律逻辑学有何特点呢?法律逻辑学既体现了一般逻辑理论的共性,又带有涉法思维的特点。 首先,法律逻辑学要介绍一般的逻辑理论知识,如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等。 其次,法律逻辑学要介绍研究涉法思维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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