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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体育法治建设.doc
论学校体育法治建设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乃时代趋势,学校体育也一样,要加强体育法治建设,促进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建设的历程,接着分析了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困境难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学校体育;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是我国的基本方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强,这也推进和完善了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在法治建设的大趋势之下,学校法治建设也蓬勃发展起来,其中学校体育法治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学校体育立法工作,一系列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得学校可以依法开展体育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学校体育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缺乏体系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屡屡存在等,这都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今后有待改进。
一、法治背景下中国学校体育发展历程回顾
研究一个事物,首先就要知道它的历史,因此,加强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建设,有必要先回顾一下学校体育法治建设的历程。
(一)改革开放前学校体育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是中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制定了一些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但有法不依的现象却非常严重。当时学校体育工作贯彻执行的主要是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学习苏联经验等,因此只能称作是中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过程。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学校体育法治建设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法治的发展越来越重视,特别是依法治国的口号提出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期。于是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建设也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得到改进,保障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较为健康的发展。这一时期的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学校体育立法工作提供了宏观性的纲领和依据。1993年实施的《教育法》列出专门条款,规定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把体育提到了战略性的高度。1990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相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具体的根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体育教学及健康教育、课外体育锻炼、体育器材配备、师资队伍建设等。1995年颁行的《体育法》作为体育基本法,从法律层面对学校体育工作和事项进行了规定,开始真正将学校体育法治工作正式纳入前进的快车道。199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2002年《学生体育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其实施办法、2007年《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文件的颁布与实施,促使学校体育工作在科学化、制度化上迈出了崭新的一步。
二、学校体育法治建设存在的困境难题
我国的学校体育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缺乏体系性
目前我国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缺乏体系性,甚至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矛盾,如1990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肯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也肯定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法》第19条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而2002年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明确规定不再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尤其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相对于2002年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而言是上位法,所以2002年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内容明显需要改进。可见,加强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很多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为模式,却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或者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比较模糊却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解释,从而使得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起来相当困难。《体育法》对学校体育部分的相关事项虽然也做了规定,但是仍然没有看到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使得该法有关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执行力不强,也无法真正保障学校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不够
人们一般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对学校体育类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不能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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