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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的意1
净月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试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来源: 净月高新区 | 2013年2月21日
为加快完善净月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功能,加速技术资源与产业资源的融合进程,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成长环境,推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净月高新区内通过国家、省认定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净月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二、本意见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发展指导、投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创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三、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和产业园区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管理服务优势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平台和服务的机构。主要功能是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标准
(一)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认定标准详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二)申请认定净月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净月高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户数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家以上)。
(三)净月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地必须在孵化器内,且税务登记在净月高新区;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年;
4.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净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6.进入专业孵化器的企业技术领域应与孵化器专业方向一致。
五、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载体。对于孵化载体建设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配套经营性用地;对于在经营性用地上建设孵化载体的,可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支持。
六、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载体通过采购专业服务、引进专业的管理人员或团队对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鼓励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载体借助与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资源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服务。对于开展上述服务的孵化机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七、对新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净月高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载体内每新增1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载体管理运营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载体内每新增1家上市企业,可给予载体管理运营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载体的管理运营机构,可按其管理的在孵企业年纳税总额区级留用部分的50%对管理运营机构给予补贴。
十一、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载体内年纳税额达2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可按其年纳税总额区级留用部分的50%对在孵企业给予补贴。
十二、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载体内的在孵企业,经管委会评定,可给予在孵企业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房屋租金补贴。对于已享受吉林省、长春市等上级同类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予以补贴。
十三、对于管委会规划建设的“净月科技孵化园区”内的其他孵化载体和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直接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经净月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净月高新区的企业和机构。
十五、本意见涉及资金从净月高新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六、本意见由长春净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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