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法律运行障碍及对策研究.doc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法律运行障碍及对策研究 摘 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广大农民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它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获得了较快发展。然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发展比较缓慢。通过对广西河池市、柳州市等地的调研发现,在广西民族地区有不同形式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存在,它们大多建立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法律运行;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48-02 一、广西民族地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基本现状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生在我国农村的又一次制度创新,是农民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创造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继承了劳动合作的属性,引入了资本合作的优势,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有机统一,适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对调整和优化农村产权结构,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加快新农村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首先开始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试点。到了21世纪初,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江浙、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得到推广。从出现到今天,经过20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对中国农村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条件,在明晰集体产权、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水平、维护成员利益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局面。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在中西部诸如广西民族地区显得较为落后,在实践中真正推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的也不多,究其原因,有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的原因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新生事物,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不少法律问题。然而,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落后,并不意味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在民族地区等不发达地区的消失,相反,在这些地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大量存在或刚刚起步,通过调研,发现在广西河池、柳州等桂西北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通过借鉴先进发达地区江浙一带、珠江三角洲,以及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竹湾村等地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取得的成功经验,近些年已经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原村委被撤销后改为社区,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重新确定农民对集体资产的个人占有、利益分配、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权,将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合作制,执行按股分红。这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村民集体资产管理难以到位的被动局面,完善了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规范了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促进了产权明晰、股权量化,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广西民族地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法律运行障碍 1.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运作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把合作制的因素和股份制的因素结合在一起的经济组织形式,通过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既保持了股份制中筹集资金、按股分配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又吸收了合作制中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基本内核。与股份制和合作制相比,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一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职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二是民主管理与法人治理相统一,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机制,设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董事会是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三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统一,企业职工参加劳动获取工资体现按劳分配,股东以其所拥有的股份参与分红,体现按股分红;四是职工入股自愿,但一般不予退股,保持企业资金的稳定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这些特征表明,《公司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都无法适用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目前暂无专门的农村股份合作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一个合法身份。 2.产权主体虚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产权主体虚位,还远远没有达到产权明晰的任务。《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规定行使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实际上代替了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应该属于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土地产权到底由哪个组织来行使?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更多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实际行使,他们成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代言人,股份合作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自治组织与股份合作组织混淆不清。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组织性质来看,由其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并不适合,容易导致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