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第十一章女职工保护.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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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四、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11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五、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 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保健的内容主要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六、违反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我国确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58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也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15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来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第十一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保护 第一节 概述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职工。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1.《劳动法》(1994) 2.《劳动合同法》(2008) 3.《就业促进法》( 4.《妇女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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