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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律人与非法律人.doc

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律人与非法律人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明晰的要求和路径。法治中国的实现和法治理想的谋划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共同的事业。法律人的存在,特别是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为法治理想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性和准备,这种知识无疑是法律人理性的体现。但法律存在的正当性,不仅在于法律人的理性,也在于法律是非法律人对于良善生活要求的反映。而且,法律效用与法律目的的实现,也离不开非法律人的认同与参与。法律的良性运行不仅仅要依靠法律人,还要依靠非法律人。   关键词:法律运行 法律人 非法律人 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c)-0197-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1],在此过程中,自然离不开法律的有效运行。法律不仅仅是抽象的规则体,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则最终要指导人的法律实践,来为我们寻求更完善的生活提供保障。法律的这种价值属性,也就决定了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一系列的过程即法律的运行的过程中,法律决不能仅仅是法律人理性的体现,也应反映非法律人对善的生活的要求。无疑,法律人的理性对于建构理想的法律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法律人的理性并不是全知全能的,也就是说法律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如果没有非法律人的参与,即没有非法律人意见的反映和协助,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及效用就无法保证,那么法律的良性运行及其背后的法治理想就无从实现。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预设,该文将重点围绕着法律运行中的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关系展开讨论。   1 基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法律人的特质   1.1 法治理想的实现要有法律人的存在   法律人是法治理想的先声。法律人,简单来讲是以法律为职业的人,比较典型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学者。作为部分而存在,他们拥有各自行业内的规则与操守,如法官为了公正地审理诉案要具有超然性和中立性;检察官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更加具有主动性和行政性;律师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性利益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这更多的表现为营利性;法律学者由于作为社会的良知,不满足于现存的自然法,表现出了更多的批判性。虽然,他们在法律人的大的称谓之下,被冠以不同的称谓,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他们拥有区别于非法律人的特质。   “法律人译自英文lawyer,又译作法律家。无论是法律人抑或法律家,只是译法或措辞上的差别,其所要表达的却是同一个信念:在探索法治的道路上,法律职业者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共同体,维系这个共同体的不再是血缘或地缘关系,而是一条无形的纽带――同质性,法律人正是体现这种同质性的基本单位[2]。”这种同质性通过相同的思维模式、共同的话语系统和遵守着共同的职业规范等表现出来。   1.2 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特有的对法律问题的思考方式,或者可以说是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认知及其评价方式。对于法律思维模式而言,如张文显[3]编著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指出了法律思维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二是普遍性优于特殊性;三是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四是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和理性;五是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六是理由优于结论。还有如季卫东在《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对法律思维方式概括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孙笑侠也在他的《法律人思维的规律》中将法律的思维方式归纳为:“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只在程序中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注重缜密的逻辑,慎重地对待情感、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相对的‘真’;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地进行‘一刀切’。”对于法律思维来讲,其他的学者如谌洪果[4]、周晓春[5]等也有详细阐释。虽然对于法律思维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思维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法律思维正是通过特有的程式、符号进行的,这种程式与符号即构成了法律话语系统,这种话语系统区别于日常语言,它是法律人所特有的。同时,法律职业之所以会成为共同体,也在于这种共同体具有自律性和自治性,而自律性和自治性的形成,离不开他们对共同职业规范的遵守。   1.3 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是意义的共同体   在我看来,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仅是组织的共同体,也是意义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有着一种内在的规定性在后面起作用的。法律人的特质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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