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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家長會設家長代表會
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陳慧雯 前言 法源依據 立法目的 用詞定義 條文內容 法源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4條規定: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 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目的 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幼兒學習與受教育及照顧權益,增進家庭、幼兒園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辦法用詞定義 家長會:公私立幼兒園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成立家長會。 班級家長會:依班級班數,各班成立班級家長會。 家長代表會:由班級家長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每學年改選ㄧ次。 家長委員會:家長會應設家長委員會,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條文內容 總計22條 第1條至3條 依據 目的 用詞 定義 第4條至8條 組織 設立時間 任務 任期 第9條至13條 開會時程 權責與義務 第14條至19條 聘請人員 會議紀錄 家長會收支、 保管程序 第20條至21條 獎勵方式 罰則 第22條 明定施行日期 條文內容1-3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 障幼兒學 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幼兒園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長會:公私立幼兒園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成立家長會。 二、班級家長會:依班級班數,各班成立班級家長會。 三、家長代表會:由班級家長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每學年改選ㄧ 次。 四、家長委員會:家長會應設家長委員會,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公私立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園之名稱,會址設於園內;其屬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所稱家長,指幼兒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困難者以實際負責擔任教養者任之。 條文內容4-8 第四條 幼兒園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教保服務人員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ㄧ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班級與家庭聯繫事項之溝通。 二、協助班級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會之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會,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家長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三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ㄧ位家長為家長代表。 第七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家長代表為當然委員,成立家長委員會;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上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家長會置家長委員三人至七人,候補委員ㄧ人至三人,每增幼兒十五人得增家長委員ㄧ人。 前項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家長為委員。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前項委員會中選出ㄧ人為會長,並得選舉ㄧ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ㄧ次為限。 依家長會之組織層級,分由家長代表、家長委員互選之。幼兒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由家長代表互選之;幼兒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上者,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 條文內容9-13 第九條 家長代表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五週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ㄧ人為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 家長代表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家長代表會開會時,園長、園主任應列席。 第十條 家長代表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並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家長代表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ㄧ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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