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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doc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而在税收执法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同时由于其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强烈的制裁性,又使其容易发生违法行政和侵犯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相对于其他税收征收管理行为而言,税务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也就成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方面。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述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税务机构,依法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秩序(即违反税收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处罚主体的法定性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税务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机构包括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税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必须达到负行政责任的年龄,且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三)处罚行为的程度性
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其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税务违法行为一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四)处罚目的的惩戒性
税务行政处罚通过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达到“惩”已然行为、“戒”未然行为的目的,从而预防和制止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源于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原则。该原则在实施上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税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除此之外的机关或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二是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没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机关或组织设定的处罚以及有处罚设定权的机关超越权限范围设定的处罚, 都不能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处罚程序法定。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如简易处罚程序、一般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等。
(二)处罚公正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也就是合理处罚原则,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片面,没有偏私;要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公平对待当事人,使处罚的具体内容与税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过罚相当。为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在行政法上还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制度。一是公开制度,处罚的依据、理由、事实、程序和决定应当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调查事实和监督处罚的实施。二是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三是职能分离制度,主要体现在处罚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调查权与决定权分离、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分离等,这些都有利于保障处罚的公正性。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只是手段,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使其纠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法律。因此,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能只单纯地一罚了之,必须使当事人清楚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教育其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达到纠正和预防违法的目的。当然,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两者必须结合起来,不可偏废。
(四)处罚救济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又称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为其规定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此,税务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要依法告知和保障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请求赔偿权等。
(五)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它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税务管理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受到行政处罚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更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划分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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