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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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释义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由于民事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且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物 物是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客体。以物为客体的权利是物权。 (二)货币与有价证券 货币与有价证券是物的特殊形态。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书面凭证。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债权客体。 (三)行为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亦即给付。包括交付标的物(就交付标的物而言,标的物本身并不是债权的客体,交付行为才是债权的客体)、提供劳务等。 (四)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 、商标(商标权客体)等成果的统称。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 (六)权利 比如,知识产权、用益物权、债权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此时,这些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无体物。作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而且应具有非专属性。 第二节 物 事例 甲的儿子乙患重病,需要巨额治疗,甲负担不起。某日,甲获悉丙患肾病,需要做肾移植手术,但医院暂无合适的肾脏,甲遂与丙达成协议,约定甲将其一个肾脏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三天后,甲从其亲属那里获得其子的治疗费,遂向丙表示反悔,丙 坚持要求甲履行卖肾义务,双方发生纠纷。 一、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体,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具备一定形体、能够被人眼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如土地、房屋、汽车、汽油等。 自然力,是指不具备一定的形体、不能被人眼看到,但能够被人控制、能够给人提供一定能量用于生产或生活的自然因素,如电热声光。 财产与物不完全相同。财产的外延更为宽泛,不仅指物,还指各种财产性权利。 民法上物的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物。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有偿转让。 2、原则上为有体物。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4、必须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5、具有独立性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脏让给他。 二、物的扩张 1、关于虚拟财产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财产权?物权?债权?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2、活人的器官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物。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用地使用权) 有形物(固体液体气体) 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 无形物(电热声光) 物 无体物(股权、收费权、著作、专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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