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幻灯要点.pptVIP

第一讲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幻灯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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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讲 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兼论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2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概述 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传统分类。广义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狭义的程序法仅指诉讼法。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程序法,尤其美国对程序更为强调。每个学法的学生第一年都学习民事程序,有一个常被引用的说法:“程序是法律的心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曾说,程序法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3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或义务的法律。所谓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并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4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民事实体法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而民事程序法则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实体法的生命力和强制性通过程序法表现出来,二者相辅相成。 5 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正如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所说:“在考虑法制建设的时候,中国的法律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偶有论者,也未把程序看作是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相似。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真正的焦点。” 6 探究中国“轻程序”现象的原因溯源于中国诉讼法史。中国传统诉讼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法律结构形式上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在诉讼组织及操作方式上司法与行政合一。案件处理结果不仅要“合法”,更重要的是“合情”“合理”。追求合情合理成为我国历史上对程序法制发展危害最大的一个因素,因为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计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 7 二、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采取种种措施,才能确保其得到遵守和执行。其中诉讼法所规范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具体说,诉讼法对实体法保证实施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8 第一、诉讼法明确了实施实体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 第二、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如公开审判原则、黑箱操作。 9 第三、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四、诉讼法通过精心设计的诉讼程序,使案件错误,偏差减少到最小程度,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第五、诉讼法保证实体法的高效实施。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 10 三、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第一、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程序保障指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而在程序上或制度上设定的种种要求和规范性作法)。 第二、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实体法。 11 第三、诉讼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使判决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当事人的认可。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的化身,人们可以丑化总统但很少丑化法官。我国法官与公众无距离。 第四、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限定了实体法的实施。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动性,即不告不理。从而使民法、行政法确认的实体权利无法行使,刑法规定的犯罪得不到惩罚。 12 既然要在中国如此众多的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士中“选秀”,而且将其定义于“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那么,我们有理由期待,这必是一场优中选优、精英云集的大赛,选出的“杰出法学家”,也一定是中国法学界的佼佼者。但是很遗憾,对那些被冠以“十杰”称号的生疏面孔,人们根本不知道他们是何方英雄,更谈不上“具有原创意义”的学术观点。      这使我感到费解,“杰出法学家”到底杰出在什么地方?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为例,她在当选第五届“十杰”之后,在颁奖大会上有一个主题发言,题目是《论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直听得我两眼发愣,感到后怕!    13  这位女教授在简述了程序法治和实体法治的价值后说:“程序法治是不是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是需要重新思考的。”她由此作出一个惊人的判断:“纯粹的程序法治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程序法所要具备的条件在中国很不健全,有很多缺失的地方。”原因何在?是因为中国有“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   如果薛刚凌的观点成立,我们则可以自豪地说,中国千百年来就是法治国家!难道不是吗?君不见,中国封建社会的县太爷审案,衙役手持杀威棒站立两旁,县太爷惊堂木一拍:“大胆狂徒,还不从实招来,免受皮肉之苦!”这既是追求实体正义的最直接的表现,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比那些繁琐的、最后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而放掉犯罪分子的程序正义要实在得多。    14 薛刚凌教授作为一个研究法律的学者,她应当明白,现代社会之所以不同于封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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