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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排除合理怀疑的宗教本源
讨论其在当今社会作为证明标准运用到司法实践的利与弊
摘要:基于证据规则本质上的主观性和司法公正追求的客观性目标之间的关系。排除合理怀疑毕竟不属于一种客观的法律工具,司法公正必然会受到挑战。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案件的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使得整个诉讼程序更加的科学合理。在此过程中虽然让一小部分的犯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但是保证了无罪的人不受错误的追究,免受了因为刑罚而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害。从而避免了一种无法弥补和纠正的错误。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 道德慰藉 主观色彩 证明标准 司法公正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法系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或要求,是指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及其事实不应存在任何疑点,控方对指控犯罪的证据和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一项对事实证明的标准,旨在使证据更加真实与明确,从而对案件事实有着更加清晰的了解。[1] 现如今,不仅是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的证明要求,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确实与充分”的证据原则,其证明标准的来源都是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可以说“排除合理原则”是全世界大多数国家证明标准的全部概括和表达。
如前所述,现如今,“排除合理怀疑”成为一项重要的事实证明标准,并且还被认为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最高标准,在美国证据法与证据理论中,位于九等第二。被视为在现实世界可以实现的最高证明标准。[2]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排
[1] 王洪. 法律逻辑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版. 第213页
[2]根据美国证据法与证据理论,将证明标准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即为刑事案件做出定罪裁决的要求,但因为绝对确定只能作为理想标准,不具有现实性,因而现实世界可以实现的最高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
除合理怀疑本身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究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不如说是历史局限性造成的,因为我们往往忽视了“排除合理怀疑”产生的最初目的和作用——道德慰藉。本文将从“排除合理怀疑”的本源入手,探究其主观色彩的历史渊源,并就其作为当今社会作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进行利于弊的讨论。
排除合理怀疑的宗教本源
1,基督教的神学根基奠定了精神慰藉的传统
在基督教的世界中,人们总是将自己的灵魂和道德与自己的行为相联系,在他们长期寻在的潜意识中,“不要论断别人免得自己被论断”[3]已成为他们行为和活动的准则。当然,对于杀人流血这种行为,他们会更加的惶恐和担心,生怕自己被卷入其中从而使自己的灵魂受到玷污。
作为基督教的母教,犹太教认为人的血是纯净的,在犹太的饮食法则中也严令禁止犹太人饮血。在犹太人的观念中,杀人不论正义还是邪恶都是对自己灵魂和救赎的污染。因此对于战争和审判,士兵和法官都会因为“杀人”(不论是否正义),因为流血污染而被认为不纯净。而对于这些接触血液之类的物而被污染的人,必须被洁净,必须被净化。[4]。
基督教同样也认为血是神圣的,但与传统的母教相比,它倾向于将自身定位从污染方面转移并转向有罪方面,战争和审判的天主教神学历史可被看成污染观念逐渐衰微而与此类似的道德责任观念逐渐强化的历史[5]。到了这一时期,法官审判应依靠法律,正义审判,如果违背了法律和正义的标准,用激情去裁定审判,
[3] 源自马太福音 7.1
[4] [美] 詹姆士.Q.惠特曼 .合理怀疑的起源. 侣华强 李伟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44页
[5] [美] 詹姆士.Q.惠特曼 .合理怀疑的起源. 侣华强 李伟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45页
这不仅仅是一种恶的杀人行为,更是一种罪过,远远严重于流血污染。正如哲罗姆和奥古斯丁解释的那样“杀人,尽管在道德方面一直令人寝食不安,但有时是正当的。适用于正义战争的同样适用正义审判。”
2,神明裁判的衰落与陪审团制度的产生
基督教传统意识中对流血污染的恐慌,造成了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判定死刑时
内心所存在极大的道德压力,在中世纪,死刑是极其残忍的,而法官的判定往往
决定着人是否要流血。从法官自身来讲,就存在是否面对流血污染的良心谴责。不仅是法官,在基督教世界中的所有基督徒,都不愿自己陷入“杀人流血”的道德困境。因此,不难想象,证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证,即使是他们知道案件的事实。一方面源自于社会复仇文化的准则,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为了避免道德和灵魂上的玷污,不愿经受宣誓作证时的精神折磨。在很大的程度上,神明裁判也是因为没有证人作证而产生[6]。神明裁判,作为一项传统的宗教化的裁判方式,通过上帝的审判来判断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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