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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 ★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案例分析: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 ?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为单位支付。 ?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其它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 ★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 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 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 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 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二、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法调整范畴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 (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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