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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科技创新的政策体制分析 一、德国的科技创新成就 二、德国科技政策发展掠影 三、德国的科技体制特点 四、几点结论 五、对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启示 前言 一、德国的科技创新成就 创新原本是经济学领域的一个概念,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 A } Schumper,1883-1950年)教授在其德文版《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使用了“创新”creative)一词,并定义为“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其意思是指新技术、新发明在生产中的首次应用。后来随着“创新”一词的广泛使用,其含义逐渐泛化,现在己拓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也包括体制、管理、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创新。但国际上在谈论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时,主要仍以科技创新为参数。 1999年和2000年,德国政府先后发布了《技术政策—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途》和《德国联邦政府创新资助政策及举措》两个科技政策纲领,确立了德国在科技资助与科技创新方面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策略。 2006年8月,德国联邦政府又推出了历史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以期持续加强创新力量。为充分发挥科学研究的功能,应对国际国内各种新技术发展的挑战, 2010年7月,德国政府颁发了《德国2020高技术战略》报告,报告汇编了德国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研究和创新举措,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高技术战略创新的整体方案和创新政策,确定了不同领域创新目标的优先顺序和新方式,如集群竞争、创新联盟等。 2012年,联邦教研部又推出了一个专项计划“2020一创新伙伴计划”,计划在2013至2019年间投入5亿欧元,以支持德国东西部研发创新合作,形成研发创新合作联合体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型技术创新结构。 纵观德国的科技政策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德国政府始终把科技发展的重点放在能够引领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前沿实用技术上。而且德国政府在制定科技政策时多从科技发展战略的高度来思考,政府提供的是宏观的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也就是说政府只是给科技发展提供研发资金和制度保障,而不会具体干预、控制科研工作的开展。可以说,德国政府在科技发展中的战略思路以及他们明确的职能定位,既保障了德国科技政策的正确导向,也引导、刺激着德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下图是德国2013电信市场发展趋势 伴随着德国科技政策的不断创新与完善,德国的科技体制也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一)研发体系与机构完整 科研机构与研发体系完整是德国科技体制的第一大特点。在德国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三类部门进行。 第一类部门是高等院校。高等院校的科研活动主要有三类:综合性大学以基础性研究为主;单科型工业大学以产品设计,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技术应用型研究为主;应用技术大学主要为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三类大学的科研面向和划分比较清晰。 第二类部门是高等院校以外的研究机构。这类科研机构主要由几个大型的研究机构和科研协会组成。海尔姆霍尔茨大研究中心联合会是德国最大的研发组织,该组织有16个研究机构,科研人员达2.3万余名,主要从事具有应用前景的高技术基础研究。科研协会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马普所学会(和综合性大学一样,以理论创新为主,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弗朗霍夫学会(FraunHofert协会,以技术开发为主,主要从事科研的实用转化)以及莱布尼茨联合会(Helmholtz协会)等。 第三类部门是经济界的研究单位即工业企业。德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参与科技创新。早在70年代,德国政府就出台了一系列帮助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政策举措,如《中小企业组织原则》、《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鼓励并促进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因为有政府的资助与支持,企业参与研发的积极性很高。在德国的7000多个研究机构中,企业自办的研究机构比重高达80%以上,全德47万科技人员中,在工业企业研究机构开发的有30余万人。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与产品研发的主力军。 (三)科学界与经济界合作密切 德国非常重视科学界与经济界的合作。为了推动科学界与经济界的战略研究项目合作,德国政府组织科技界和经济界研究审定,推出了“主导项目计划”和重点领域的科研工作。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杰出计划”、“高校公约”等措施来加强科学界与企业界之间的合作。如 2006年的“高技术战略”在保持科学界和经济界协调一致和紧密合作的前提下,拟订了德国尖端集群(研发集群)建设的共同战略;推出了鼓励公共研究机构与中小企业开展集约性研发合作的“科研奖”及公益性研究机构的“科研奖金”;通过联邦教研部和德国科学基金联合会的“高等院校和企业间的技术转移”竞争机制,加大科学界和经济界的创新潜力。 (四)科研自由自治、科技氛围浓厚 德国科技发展政策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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