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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与现状:法国金融监管体制研究(
柴瑞娟
内容摘要:《金融安全法》对法国机构设置冗繁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后虽然撤并了很多机构,但依然奉行分业监管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金融市场管理机构(AMF)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主要由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委员会(CECEI)和银行委员会(la Commission bancaire)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由保险业、医疗互助保险业和互助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CCAMIP)负责。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 保险业 银行业
在法国,金融监管是被划分为两大区域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和对银行、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la surveillance prudentielle des banques et des assurances)。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旨在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公众信息知情权,监督市场参与者对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关注于公司及其他经济机构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而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则关注于金融经纪商的履约能力和资格,着力于从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布的信息中探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难题。金融市场监管关注的是投资者整体和众多的市场产品,而对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针对明确具体的行业和为数众多(但也并非全无限制)的居间商,以精确规范的标准(通常是国际标准)来衡量其金融产品。进一步细分的话,在审慎监管领域,银行业和保险业亦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故本文的行文,亦以此为界分,对法国的金融市场、银行业和保险业各自的监管体制分别予以考察。
一、COB、CMF和CDGF:法国改革前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
2003年法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以前,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由三个机构来具体实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即COB)、金融市场委员会(le Conseil des marchés financiers,CMF)及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le Conseil de discipline de la gestion financiére,CDGF)。以下分别介绍:
(一)证券交易委员会(COB)
自20世纪60年代底开始,在法国金融监管领域,一场大型改革启幕:根据1967年9月28号第67-833号法令(l’ordonnance №67-833 du 28 septembre 1967),证券交易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即COB)成立,其是以美国的SEC为模型进行架构的,职责在于对市场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自此,法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才开始逐渐独立于政治,逐渐转型为有着自身目标和利益的机构。法国在金融领域的监管,自此真正开始了现代化进程。
COB是承继以前的证券交易所委员会(le Comité des bourses de valeurs,CBV)而成立的。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里,证券交易所委员会都在欧洲交易所领域的众多权力机构中首屈一指。根据1996年8月2日的《金融现代化法》(la loi modernisation financière),其组成有10个成员:一名主席,由部长会议(le conseil des ministres)通过法令(le décret)的形式加以任命,任期6年,不可连任,不可撤免;三名法官(le magistrat),分别由最高行政法院(le Conseil d’état)、最高司法法院(la Cour de cassation)和审计法院(la cour des comptes)任命;三名金融权力机构的代表,分别由法兰西银行(la Banque de France)、国家会计委员会(le Conseil national de la comptabilité)和金融市场委员会(le Conseil des marchés financiers)任命;三个专业人员(personnalité qualifiée),分别由国家议会(l’Assemblée nationale)、上议院(参议院le Sénat)和社会与经济委员会(le Conseil économique et social)各自的主席任命。这些人员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
由于COB没有法人资格,故《金融现代化法》特意授权其为独立的行政机构。根据1989年8月2日第89-531号法律和《金融现代化法》,其权力一步步扩张,直至有权全面干预金融市场。
COB的主要任务在于监督保护投资于金融市场的储蓄存款,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以及确保交易所市场的良好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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