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案例六 公司司法解散实务研究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甲乙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A公司,其中甲持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公司40%的股份。公司依法成立后,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经营事宜。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股东之间渐生矛盾。 2008年上半年,为解决股东矛盾,两股东经协商,同意乙从公司借资1000万,用于成立与A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B公司,经营地点为该省另一地级市。 2008年4月,两股东经协商,达成《A公司资产分割方案》。该协议约定由甲继续经营A公司,乙协议取得应有财产份额后将A公司股份全部转出。后因A公司财产定价等问题导致协议未能履行。 2009年5月,甲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以A公司为被告、乙方第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散A公司。 争议焦点: 1、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已经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公司是否存在两年间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4、分家析产是否意味着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丧失,进而达到公司解散的条件。 处理结果: 公司是股东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的经济组织,其存续的根本目的是保证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经济目的得以实现。而股东间的和谐共处及具有共同经营公司的意愿是公司设立、存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公司的经济目的的保障。本案中,A公司的两位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在发生争议并无法解决后,2008年6月签订《A公司资产分割方案》,意图通过协商结束合作经营A公司。乙还据此成立B公司,经营与A公司同类业务。乙成立B公司的合法性前提在于双方结束在A公司的合作关系,甲之所以同意乙成立B公司的前提也在于此。 在双方继续共同经营A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乙再另行成立一家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且不论其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营业而使自己处于不正当的利益冲突地位,单就其作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A公司承担的尽其全部精力保证A公司经营利益的义务而言,其显然违反了对A公司所应负的忠诚义务。在《A公司资产分割方案》因双方互不让步未能实际履行,乙继续经营B公司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分歧可能进一步扩大,矛盾进一步加深,共同经营A公司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由于股东之间的重大分歧,A公司已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公司后续经营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已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协商解决,公司的后续发展失去合法性基础,继续存续会给股东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害,在双方都有可能结束合作经营A公司意愿的情形下,作为持有A公司60%股份的甲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实务思考: 1、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即公司僵局的判决标准如何确定? 2、律师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作用,即如何设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降低或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3、有限责任公司包括非公众性股份有限公司中人合性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 4、公司解散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保存问题。 对年轻律师的建议: 1、永远不要停止学习的脚步 2、比做一个成功律师更重要的是学会做人 3、相信你选择的路,现在所吃的苦将来都会是你的宝藏 唐学锋律师联系方式: 电 话: 0731 手 机: 邮 箱:tangxuefeng@ 新浪微博地址: /u/3905368941(或直接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唐学锋律师) 欢迎各位年轻律师来电来信交流 合议庭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股权至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作为合法受让人,已依约履行了付清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理应享有要求变更股权至自己名下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A受让C公司股权后,即有权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非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必要条件。而A庭审中确认其曾派人在该公司进行了一段短时间的经营管理,这也说明A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与A能否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且公司的经营亏损可能存在多种原因,A未能举证证明逾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与其经营亏损有着必然的联系;此外,A在庭审中亦未能证据证明其经营损失的实际数额。 综上,对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身份和资格,即股权变动的标准。双方在转让中的主要义务,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等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上存在重大分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