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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利”的保险利益 年金给付 身故保险金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意外伤残保障 保单红利 投保范围及缴费期 年龄范围:0~65周岁,交费期满70岁, 男女均可 交费年期——5个缴费期:5、10、15、 20、30 平安鸿祥险种特色 两全积累,保障之外还有储蓄 定期受益,为您缓解一时之需 年年分红,岁岁平安 规避风险,安享人生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保险金额领取领取保险金 一年内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领取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一年后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按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 鸿祥转换年金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或转换 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当时本 公司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 商品特色: 多倍给付 让您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多一份安心 终身保障 尽显保险真谛 享受分红 额外惊喜 七种交费期限 任您灵活选择 减额交清 舒缓人间困境 声明尊严提前给付 尽显人间关爱 享有可转换年金权益 方便灵活运用资金 附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照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依据基本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当年度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3×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四)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生效1年以后 “疾病末期” 申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总额以10万为限 (五)七级三十四项意外残疾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 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 2.2-19 合理避税(利息税、遗产税),收益不打折 七种交费期限,任你灵活选择 保险+投资=保本投资,保值增值,稳赚不赔 低保费,高保障,适合各层次客户 年老时的医疗补助金 转换为年金领取,缓解养老压力 鸿盛保险商品特色 保单年期 一年内 一年后 因疾病身故 保险金额*10%+无息保费 保险金额 因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平安鸿盛终身寿险保险责任 保单红利 1.累积生息 2.抵交保费 ?交费期满自动变为累积生息 ?红利余额不计息 3.交清增额 4.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趸交 年交 终身交费 五年交费 十年交费 十五年交费 二十年交费 三十年交费 缴费期限 7种方式 保险金领取方式: ——分期领取 也可转换为: ——年金领取 减额交清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保险期间:终身 条款其他内容 * 1、什么是分红保险? 所谓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保监会规定:30%寿险公司 70%回馈客户 传统产品与分红保险比较 转换年金 转换年金 特色权益 30%公司+70%客户 100%寿险公司 利益享受 保底保额+累积红利 固定保额 死亡给付 寿险公司 寿险公司 风险承担 减额交清权 红利抵交保费权 交清增额权 减额交清权 保费自动垫交权 无加保权 差异性 保证现金价值+累积红利 预先设定 现金价值 参与经营 与客户无关 经营关系 分红寿险 传统寿险 项 目 2、红利从何而来? 费差益:实际开支与预计开支费用 一般固定5%左右。投保人数越多,费差盈余越大。 死差益:实际赔付率与预计赔付率差额 一般有较大盈余,投保人越多,死差盈余越大。 利差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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