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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 析 新婚姻法共同财产的规定 审视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之路 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生效,引起广大的关注。 ( 在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三)》的起草工作期间,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 备注:现代,法律即公意的体现。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十分迫切。 备注:可见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等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社会意义 法学专家认为新解释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资深婚姻律师、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认为,解释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备注:法律规范的作用:一,对行为的评价——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司法活动中的多数案件,法官是可以依据法律规范直接来进行评判的。三,对行为的预测——规范对法律秩序的作用。法律的权威性越高,明确性越大,预测的作用就越明显,秩序就越能得到强化。 法律的社会作用:很明显,新婚姻法对经济,政治,社会都是有作用的,但是,积极和消极是否,我们不便细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存在争议(一) 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    在婚姻中既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 备注:法律的局限性:法律要使用的事实前提往往无法确定。 案例分析: 因丈夫高先生两次出轨,妻子朱女士委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2011年8月8日开庭时,南京朱女士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二)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主审法官认为,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婚房。该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买的二手房,但因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没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此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开庭时,高先生的父亲称买房时没特别指明送给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朱女士已看到分得一半房产的希望。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再考虑一下。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高先生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朱女士道歉。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实行。    随即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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