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課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各里集會所使用須知.doc-桃園市政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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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桃園區各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須知 本須知依「桃園市桃園區各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 二、本須知所稱里集會場所,係指由本公所管理並經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列管之里集會所或里活動中心。 前項里集會場所名稱、地址如下: (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里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至善街133號。 (二)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聯合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63號。 (三)桃園市桃園區永康聯合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五街315號。 (四)桃園市桃園區中山五里聯合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118號。 (五)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聯合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建成街88號。 (六) 桃園市桃園區陽明聯合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199號。 (七) 桃園市桃園區西埔里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681巷22號。 (八)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里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28號。 (九) 桃園市桃園區青溪聯合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鎮撫街41號。 (十) 桃園市桃園區新埔里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南通路65號2F。 (十一) 桃園市桃園區汴洲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峨嵋二街26號1F。 (十二) 桃園市桃園區同安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140號2F。 (十三) 桃園市桃園區三元忠義里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289號2F。 (十四) 桃園市桃園區市中心區聯合集會所:桃園市桃園區民族路110號3F、4F。 本須知所稱社區活動中心,係指由本公所管理,並經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 前項社區活動中心名稱、地址如下: (一)桃園市桃園區龍岡社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二街6號。 (二)桃園市桃園區會稽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興一街65巷50號。 (三)桃園市桃園區汴洲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峨眉二街26號。 (四)桃園市桃園區莊敬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新埔七街169巷13號。 (五)桃園市桃園區大林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大原路31號。 (六)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永安北路500號。 (七)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一段575號。 (八) 桃園市桃園區陽明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陽明三街33號。 三、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管理維護費用(水電費、修繕費及建物安全檢查費等)由本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各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使用,應向本公所申請,依桃園市桃園區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及保證金,以提供下列使用為限: (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集會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其他非以營利之正當活動。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 (二)應於使用日10日前,填寫申請書向本公所提出申請。但申請使用者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10日前申辦,經本公所同意者,不受10日之限制。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3個月為限,但為配合桃園市府政策或活動,得專案申請延長1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3日前繳納保證金及費用,並依核准申請內容使用。 (五)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3日前,向本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註銷後所繳之費用及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之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逾期申請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其餘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申請使用者使用,向公所,公所,退還。 六、申請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核准;已使用中發現,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必要時本公所得終止其使用,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 蓄意破壞公物或有安全顧慮。 (三) 從事營利行為。 (四) 活動影響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五) 自申請日起1年內違反管理規定登記案。 (七) 其他不法。 (二) 下午:2時至5時。 (三) 晚間:19時至21時。 各館舍開放時間,公告里集會場所或社區活動中心門首。 八、申請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經核准後填具使用登記 九、經核准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者,不得將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但經本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並會同各該里集會場所及活動中心之管理人員會勘確認後,始得退還保證金。 污損或毀壞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物品者,應負賠償之責,並得自所繳之保證金抵扣應賠償之金額,不足時應追繳之。 申請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者,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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