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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训练项目汇总材料
(一)
案件(项目)名称:
王邦香诉青岛盛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邦香,女,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胶南市隐珠街道办郭家河岩237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青岛盛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胶南市上海路西头郭家河岩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胜福 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雇佣受伤产生医疗费434元、误工费4216元及伤残相关费用(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2年10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公司干活。2012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大拇指,经胶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远节粉碎性骨折,对位不良。被告支付了原告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都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在从事被告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受伤,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予以公正判决。
2013年3月11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3月份王邦香诉青岛盛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邦香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本人协助戚律师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代理词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2013年5月份,法院组织评残并对本案的调解工作,但是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原告系其雇佣员工。后来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本人跟随戚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庭审后法院又组织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半月内付清,至此本案结束。
心得体会:
该案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被告不承认原告系其员工,提起诉讼前,我就提醒原告一定要做好录音证据工作,以致于以后在开庭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不会处于被动。若证据收集不到位,本案极可能被驳回诉讼。另外此类案件一定要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及法官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二)
案件(项目)名称:
苏厚梁诉封常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厚良,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西山冯133号。
被告一:封常波,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小兰东128号。联系电话被告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三楼。联系电话:4006095509
诉讼请求
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134.43元,护理费250元,伤残等费用待伤残评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0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前湾港路从西向东左转行使至两河路处,被告一驾驶鲁BE3E35轿车沿两河路由南向北行使与原告车左侧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一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胶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134.43元。
被告一驾驶的鲁BE3E35轿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7月份苏厚梁诉封常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本人协助戚律师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后来法院组织评残及调解,本人跟随戚律师旁听了本案的调解过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81777元,一个月内付清,至此本案结束。
心得体会:
通过该案我了解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特别是伤残评定的相关流程,还有跟保险公司调解的技巧,充分显示我方属于弱势方,这样保险公司在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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