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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七章 收养制度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后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于1999年4月1日生效。该收养法是调整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学习收养制度,应重点掌握以下问题:收养的概念特征、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1、重点:收养的概念特征、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2、难点: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三.教学方法:
1、课堂讲解与学生自学相结合,做到重点难点多讲、讲透,一般问题少讲或者不讲,可以让学生自己看书即可。
2、利用多媒体教学,制作美观的电子课件。
3、采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课时安排:2课时
五.教学过程: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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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二)收养的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三)收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寄养是指父母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行为。收养与寄养有如下区别:(1)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2)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3)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的。
2、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父母子女关系”一章中已作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
(1)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关于收养当事人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收养的程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得以成立,否则是不能成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自然形成的。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条件和程序均未作任何规定和要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完全是由双方的意愿而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
(2)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
二、收养制度的发展 (略)
三、我国收养法的原则及意义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对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特点,是立法和执法的基本依据。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收养的意义
收养制度作为家庭关系产生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意义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
2、通过收养,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心理上得到满足,使养父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充分享受天伦之乐。
3、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尚不够发达,社会福利机构相对有限,因此,公民之间的收养行为,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4、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有与其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收养制度为其服务。通过收养,宏扬了社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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