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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病鉴定什APR么情形下APR需要进行精
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
■诉讼中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执行主任,以下简称何):今天的论坛请来了心理学和精神医学两位教授,可以说是涉及今天主题的两位权威人士同大家讨论一下司法精神病鉴定与犯罪心理学分析问题。请两位来谈一谈诉讼中什么情形下当事人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精神医学主任医师、法学教授,以下简称孙):就鉴定制度而言,我国采用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立”的体制。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并非只要有人提出申请就一定要启动鉴定。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以下简称李):我在基层办过案子,在接触一个疑犯的时候我们就会产生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把一个精神病人送上法庭那是会闹笑话的。精神病鉴定有多个标准,其中一个就是经验判断的标准。我也认为法庭应该有独立的裁量权,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很多人错误地把精神病人等同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从而导致他们干涉法庭审判,这是不对的。而法庭认为当事人完全正常的话,不做鉴定是没有什么过错的。
何:对于法官最终的决定,我个人看法是,法官的做法是合法的,但是不太合理。当然,这里所说的“理”可能指的是我们生活中的情理,而且这个“理”到底应该怎么样来解释,我想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解读。
■如何界定精神病?
何:那么精神病鉴定的分寸如何把握?如何来界定精神病?
孙:对于精神病的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解释。医学上对精神病的界定,指的是有心理功能障碍,严重地干扰到正常生活。法律上则叫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李玫瑾教授所称的“变态人格”,也被列入精神病学研究的范畴当中,但是变态人格往往并不影响其负法律责任。“人格”是指人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总体心理取向。人格问题属于精神病学研究范畴,但不能把人格问题都纳入精神病的范畴。
李:我想从心理学角度来谈一下这个问题。精神病学的精神,实际上就是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构成包括认识、情感、意识及人格。人格,指一个人心理意识的整体风格。人格的区分体现在需要、观念、信仰、智力、后天环境影响、性格以及气质等的不同。这些不同组合到一个人身上,就会形成一个人特殊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出一定的人格缺陷;还有人的表现是偏执、极度敏感,比如总觉得自己怀才不遇,或者为一点小事纠缠不清。人格障碍的特点就在于在人际交往中其行事风格让人感觉很异类。这类人犯罪多半为情绪性犯罪。比如杀死同窗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属于受他人攻击后的一种被动反应型犯罪,其杀人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情绪性,但并不影响其应负法律责任。
■精神病鉴定有哪些模式和标准?
何:精神病鉴定其实还涉及到思维模式问题,那在鉴定中我们有哪些模式可供选择呢?我们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标准?现在又有多少种鉴定方法?
孙:在我国精神病学界存在着两种精神病鉴定模式,一种叫“有病推定”,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推定为有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个人没病,精神病医生往往采取这种推定方式。“有病推定”带来的问题是精神病诊断扩大化,把各种人格缺陷都纳入精神病范畴。同时,“有病推定”也容易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另外一种模式是“无病推定”,它的含义是指精神病专家在做鉴定之前先推定被鉴定人无精神病,然后需要专家通过被鉴定人的各种症状来认定他究竟有无精神病。
李:在我们分析犯罪人心理时,对犯罪人行为的研究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正常情况下犯罪人如何进入犯罪现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习惯、作案规律等细节进行心理画像,然后再与嫌疑人进行对照。比如犯罪人杀人后在墙上写字,精神病学家说,“杀了人了还在墙上写字,这不正常”,其实很多犯罪人都有这个习惯,这种习惯代表了一种性格,像这种人都是属于张扬、自负型的。因此在心理分析学家看来,这非常正常,这恰恰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某种特点。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精神病学分类诊断标准,叫“CCDM-3”,国际上有一个标准叫“ICD-10”。精神病鉴定依据的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它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现实动机,即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时他一切都正常。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目的是要满足一种正常的社会心理需要或者物质需要,这样的人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种叫做病理动机,指的是一种幻觉支配下的病理性精神症状;第三种叫做“不明动机”,就是没有原因的动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主观上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的能力。比如“癫痫性狂暴”,俗称“羊角风”;第四种动机叫做“混合动机”,指的是病理动机和现实动机混合在一起。
何:司法鉴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应该有一个基本上统一的大家都认可的标准。实践中有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吗?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标准,叫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手册”。待诊断定下来之后,再确定病对行为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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