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docVIP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引 言 物权是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排他性支配权,具有对世性。 所有权利都会产生动态现象,而物权产生的动态现象就是物权变动。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就权利自身角度来讲,它是指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状态。两者只是形式上的差别,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法律国家强制力特定法律事实,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对财产归属的强制性配置,体现着特定条件下国家对财产秩序的价值追求,不体现私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 对于物权变动范畴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自古即有,远至罗马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其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所谓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取得,是基于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取得者权利之有无,以及权利之完全或不完全,均以让与人的权利为准。传来取得的经典公式是“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该制度认为一个物权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只能是出让人出让的权利。例如,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有瑕疵,那么第三人也应该承受这种瑕疵,不能对抗出让人的物权请求权,这种制度否认对于第三人的保护,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这种绝对不保护模式最终被抛弃。 这种保护模式不妨称之为绝对保护模式。该制度的含义在于即使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物上权利移转于第三人时,第三人的交易是为后手,第三人取得的权利即无瑕疵,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都不得追夺,简言之“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该制度将对于第三人的保护推至极端,体现了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不足取的。 这种保护模式可以称之为有条件保护模式。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种模式又称为“主观善意主义”,即受让人欲诉求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须对受让时主观心理为善意负举证责任。该制度克服了“以手护手”制度的绝对化特征,但是由于主观善意标准的不易操作性,无法满足客观公正地建立物权变动秩序的要求。 这种保护模式可称之为修正了的绝对保护模式。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一是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动与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来处理的原则;二是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三是抽象性原则,中国学者称之为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物权行为理论确立了“客观善意主义”的保护模式,这一点可以从对该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得出结论,即依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的公示公信原则,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从而达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当前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保护模式的争论主要是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孰优孰劣的争论。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亦称物权之得丧变更。 物权变动的种类繁多,法律行为、时效混同、先占、征收、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等均可引起物权变动。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交易更为频繁,物权经常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因此,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的重任。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一般是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相辅相成,公示原则以公示与否来确定权利的归属,公信原则赋予公示以公信力,保护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公示原则是指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只要遗失物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是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的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为公示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我国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个:让与人对让与的无处分权。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审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案件中,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金钱支付给出让人。由此可见,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的

文档评论(0)

绿风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教师资格证持证人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领域认证 该用户于2024年11月27日上传了教师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