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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rs2.ocu.edu.tw
行政法-行政契約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 瑕疵 爭訟 無效、效力未定 行政法院、執行 行政法第16回 基本概念 屬性 種類 和解、雙務契約 標的、目的、折衷 意義、 本質、 要素 行政契約 意義:以發生公法上效果為目的,由複數當事人間相反對立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公法行為。如志願役軍人與國家簽訂的契約。 本質衝突:國家與私人之間,在公法上屬於權統治關係。然而契約關係係屬於私法上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地位的關係,權力關係與契約關係並不相容,公法上不能成立契約關係(德國學者Otto Mayer之見解)。 基本概念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契約 法制承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 (釋字第348號解釋) 基本概念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為法律行為:行政契約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創設一定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是為法律行為。 行政契約為雙方法律行為:行政契約當事人雙方以對立意思表示構成契約,創設雙方法律關係,是為雙方法律行為。 行政契約發生公法效果:行政契約以公法關係作為契約標的,是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 行政契約要素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契約 契約標的說:行政法之法律關係為標的之契約,為行政契約;私法之法律關係為標的之契約,則為私法契約。 契約目的說:以契約之給付內容為區分,並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整體性質」判斷。內容如屬於人民承擔契約給付義務,係以採政機關職務行為作為其對待給付,則屬行政契約。否則屬於私法契約。 以契約標的為準,如無法解決其法律性質時,兼採契約目的說。 契約屬性判斷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契約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契約屬性判斷 行政法第16回 釋字第533號解釋 行政契約 和解契約: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或法律內容有所爭執,經相互讓步成立之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如行政機關要求甲繳納10萬元之規費,但甲認為是否有繳納義務有爭議,於是雙方協議繳納5萬元。 雙務契約:以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如學生取得國家機關之公費留學,但學生承諾返國應服務一定年限,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行政契約種類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契約 無效之行政契約:行政契約因重大瑕疵之存在,發生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如準用民法規定之無效,與無行為能力人締約等。 效力未定之行政契約:行政契約已經合法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導致效力尚未確定之效果。 行政契約瑕疵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契約 意義:作為契約基礎的法律或事實關係,在締結契約之後發生重大之變故,導致無法期待契約當事人能夠遵守原來之契約之內容時,契約當事人有權要求契約內容予以調整或終止。 程序:調整之請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情事變遷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爭議隸屬行政法院:行政契約之爭議屬於公法案件,契約爭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持,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爭訟 行政法第16回 行政法-行政契約 課程的結束! ? ? ? 思考的開始! 行政法第16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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