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提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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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提纲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就是规定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规范各国在不同海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演变 第二节 基 线 一、基线的定义 基线是指沿海国确定其领海宽度和国家管辖海域的内侧起算线,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二、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是海水退潮时退到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海水的最低自然潮线。 直线基线是在大陆海岸线和沿海岸外缘的岛屿、沙滩、低潮高地、礁石等上选择若干个点作为基点,再将相邻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的折线。 第三节 内海海域(名称不同) 一、内海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 内海海域是指领海基线与海岸线之间,包括水域、海港、领湾、领峡和河口湾在内的区域。 2、法律地位 二、海湾和历史性水域 1、海湾及其法律地位 在国际法上,只有当深入陆地的水域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否则,仍然是水曲。 海湾的法律地位一般取决与湾口宽度。 2、历史性水域及其法律地位 历史性水域也称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全部沿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虽然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第四节 领 海 一、领海概述 1、概念 领海是指沿一国大陆或岛屿海岸并处在该国主权之下的保持一定宽度的海域,包括一定宽度的水域、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海床(sea-bed)及其底土。 2、领海宽度 领海以海里即“浬”来计算,一海里等于地球子午线上纬度1度的1/60,即纬度一分的长度,英国为1853公尺,美国为1853.248公尺,法国为1853.9公尺。1929年国际水文地理学会通过用纬度一分平均长度1852公尺作为一海里。1954年订于伦敦、1958年生效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已经载明:“浬”是指一海里即6080呎或1853公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关于确定领海宽度的主张和方法,主要有航程说、视力说和大炮射程说。 确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主要有:(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3)平行线法。 3、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3)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人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即外国航空器在沿海国领海上空不享有“无害通过权”。(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即“两地间载运权”。(5)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港口管理、安全、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并享有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权利以 及对不遵守此类法律、不服从管理的外国船舶或个人依法予以相应制裁的权力。(6)沿海 国在战争时期如果选择了中立立场,交战国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该国领海内交战或拿捕商船。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1、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 ①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各种船舶所具有的在不妨碍沿海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条件下,无需事先获准而通过其领海的权利。②中国及有关国家的实践与解释:外籍非军用船舶所具有的在不妨碍沿海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条件下,无需事先获准而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首先应是“无害”的,即通过的船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此规定了12种非无害的行为。其次应当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人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的而持续不停的和迅速的(保持一定时速的)“通过”,即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船和下锚。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①无害通过权的行使应当仅限于和平时期。在战时,交战国有权禁止外国船舶行使该项权利;②即使在和平时期,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在不歧视的条件下,沿海国也可以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或关闭领海的某些海域(禁区)。 2、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第五节 毗连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毗连区是指沿海国在邻接其领海以外为实现特定目的行使管辖权而设置的一个海域。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第六节 海峡(有调整) 一、海峡概述 1、海峡的概念 海峡是指位于两块陆地之间连接海或洋的狭长水上通道。所谓“狭长”是相对的,如丹麦海峡、莫桑比克海峡的宽度均超过200海里,但较之于宽阔的海洋仍然是狭窄的。所以,只要符合“两块陆地之间连接海洋”这个特征的水上通道,就可以称其为海峡。 2、海峡的种类 不同标准之下的种类是可以交叉的。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概念与法律地位 这种海峡就是指经常或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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