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讲座()解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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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变更劳动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岗位变更不需要经过协商的条件: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因经济行为引起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 变更劳动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1)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2)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条件。 (3)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变更建议——合理答复时间——订书面协议——生效 (4)未变更的旧条款依然有效 (5)无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法可要求解除合同。 (6)停薪留职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 用人单位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 单位规章制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可以补充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加班的应得到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请求劳动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会被罚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企业解除 劳动者解除 * 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刑事责任的 * (2)劳动者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减人员 * * 劳动合同法 讲课人:水 宏 * 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 企业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应经过的程序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要经过公示或告知程序。 *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用人单位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招聘录用的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厂长、经理是聘用的与聘用单位签劳动合同,是公司制的与董事会签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用人单位未交给劳动者一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建立。 (2)已建立劳动关系,为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有: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保险单 2.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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