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创新肖建国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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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调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 1、合同履行地 第18条 (约定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定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司法解释第18条改变了过去长期适用的特征履行地规则 2、格式合同中管辖协议 第31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原则,明确了格式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无效的例外规则。司法解释第31条针对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格式管辖协议普遍化的现实,首次明确规定“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管辖协议无效。 3、未成年人侵权 –侵权法32条 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侵权法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证明责任分配91条 第91条 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解释第91条吸收了近年来民诉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以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依据确立了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废止了《证据规定》第7条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不当得利诉讼中“没有合法根据”的 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通则第92条 民通意见第131条 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统计表(北大法宝和北大法意 ) 1)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 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观点分歧: (1)有的站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认为应该由原告负担,如刘言浩的《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的释明权》。 (2)有的原则上认为应该由原告负担,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仍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并且以标的物的性质而非案件类型作为调整分配的根据。 (3)有的站在消极事实说的立场上认为应由被告负担。 司法实务的态度 (见列表) 案例 原告:吕某 被告:甲基金公司 吕某向甲基金公司汇款160万元,吕某主张该款项是其通过网页得知甲基金公司发售基金并依据网页上登载的汇款账号用以“买基金”。甲基金公司主张该公司从未发售过任何基金产品,该笔款项为吕某用以投资乙公司项目的投资款,并提供该项目与第三方的相关合同予以证明,但对于吕某投资该项目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吕某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甲基金公司要求返还。 谁应对本案“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原告:李某 被告:柳某 李某丈夫去世,李某收拾遗物时找到一张70万元的转账,转给了柳某,柳某主张该笔款项是代其表姐收取的售房款,被告已经将款项转至其表姐名下,原告对此不认可,法院经查李某丈夫名下并无房产,现李某以不当得利起诉柳某? 谁应当对本案的“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有所区分和差异,以及如何具体分配?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原告、请求权人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规范功能在于是给付者得向受给付者请求返还其欠缺目的而为的给付。此处的“给付”是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益他人财产。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给付型、非给付型有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例如,一方主张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另一方主张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的类型并分配证明责任? 案例 原告:干爹 被告:干儿子 原告与被告为干父子关系,关系较为密切,被告曾持有原告家的钥匙。原告声称部分字画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被告家中搜出了原告所称丢失的字画,但最终以不能认定被告具有盗窃事实为由未予刑事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被告承认系争字画确属原告,但其获得均有正当来源,部分字画为原告即兴作画后赠与被告,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妻子和岳父,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朋友后存放在被告处,部分为以被告为原告购买家具、修缮房屋、交纳电话费等形式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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