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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受教育权 西华师范大学 吴越 主要内容 教育法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的历史演变 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 一、教育法与受教育权 两方面的联系 教育法的产生与受教育权的法律确认过程具有一致性 既非权利也非义务—法律义务—基本权利 教育法的目的与中心内容是确认和保护受教育权 各国立法的基本目的,围绕受教育权而形成法律体系 日本:以保障受教育权为根本的教育法律体系 中国:以保护受教育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二、受教育权的概念 侠义:接受教育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educated)或(the right to receive an education),权利主体仅限于受教育的公民本人 广义:常用的概念,(the right to education)《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官方通用译法,“接受教育的权利”“教的权利和选择教育的自由” 二、受教育权的概念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广义;狭义) 维持狭义用法 我国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 “接受教育的权利” 欧美国家受教育权的实质内容 “教育自由”,包括选择教育的自由和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 1.受教育权 “人民为获得知识,发展个性,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与义务关系”。 2.学习权 受教育权的本质 生存权说(为了更好的生存) 公民权说(为了参与政府的民主政治) 学习权说(为了发展自我潜能与完善人格;日本) 学习权体现公民的主体地位 学习权受教育权 自己学习;借助政府提供的条件实现(受教育权); 外延和内涵宽泛,不适宜作法律概念(要有确定性) 3.受教育权的构造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权利内容 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 指能够享受权利的人。能够享受受教育权的人。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的机会。” 1)权利主体 具有普遍性 不同类型的公民,权利实现存在差别 义务教育阶段:实质请求权,要求提供机会、资助 非义务阶段: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与自由选择权,不具有向国家请求必须满足其受教育需求的权利 普通权利主体与特殊权利主体的区别 前者比较容易实现,后者则需要特殊的照顾与帮助 国家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 特殊权利主体:留守儿童 “父母在远方,身边无爹娘,读书无人管,心里闷得慌,安全无保障,生活没希望。” 关注留守儿童纪录片《留守娃娃》.flv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2)权利客体 指一项权利的具体载体。 受教育权的具体载体:教育(一切教育) 从类型上分(家庭、社会、国家;普通与职业) 从层级上分(学前、初等、中等、高等) 从教育内容上分(教育机会、条件、标准与质量) 3)权利内容 指受教育权的范围与界限 三种形态 应有形态:公民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 法定形态:据实在法的规定公民可享有的受教育权 实有形态:公民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 三种权利 4)义务主体 国家与公民构成受教育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家积极提供教育机会与条件 政府对课程拥有适度控制的权力 日本:国民教育权说;国家教育权说 因此,国家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义务主体。 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教师与父母) 4.受教育权的性质 权利属性是判断一项权利的基本特征及其保障模式的重要依据,受教育权的有效保障也必须以确定其权利性质为基本前提 4.受教育权的性质 1)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必不可少的,对人们非常重要的,被称为基本权利或人权(human rights) 现代国际法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确认其为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 4.受教育权的性质 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的性质 固定性与法定性(与生俱来;宪法确认) 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宪法保障;受文化、地理、制度与经济等因素制约) 普遍性与特殊性 普遍性:不受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影响 特殊性:受一个国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4.受教育权的性质 2)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双重属性 社会权是积极权利,自由权是消极权利 三种不同观点都承认其为社会权, 生存权说(经济权利) 公民权说(政治权利) 学习权说(发展权利) 4.受教育权的性质 自由权 除培养合格公民等社会功利目的外,还具有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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