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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困难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概述 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曾某在腾讯公司负责安全中心系统监控,2005 年 3 月至 7 月间,他伙同杨某,利用工作便利进入公司计算机后台系统,破解和盗取 QQ 号密码,然后出售给他人,获利 61650 元。 检察机关以两被告人涉嫌构成盗窃罪提起的公诉,认为 QQ 号具有价值,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思考: Q号在法律上能被承认为财产吗?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 QQ 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 QQ 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据此,法院认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销赃获利 6 万余元属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讨论: 虚拟物品是财产吗? 是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例1: “屠龙刀”是传奇游戏中一种稀有的装备,谁拥有了它就拥有了绝对的“攻击力”。 2004年10月,邱魏将自己的“屠龙刀”借给游戏迷朱晓元后,朱却高价卖给了另一名网友。邱魏向朱屡屡索要出售钱款,朱均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邱魏气愤不过,竟用尖刀捅死了朱晓元,当晚他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公安部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议而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达5000余起,而且成逐年递增的趋势,成为了引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川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而这些ID号是耗费了网友们大量的金钱和精力,据统计,网友们购买点卡、买装备、挂机等在这100多个ID号中已经耗费了近15000元人民币,当其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警官只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经典案例分析 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 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 于是他报了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真正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李宏晨坚持认为这些“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它是我用人民币买来的”。 而被告北极冰公司负责人辩解称,所谓“网财”不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同时,被告也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认为李宏晨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装备是被盗走的。 另外,网络“虚拟财产”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了确认李宏晨的诉讼请求,法官和李宏晨都费了很大力气。对于失盗的“3个头盔值多少钱,为什么值这么些钱”的辩题,原告也不能准确说出其依据,只是一再强调这些“武器装备”是具有相当价值的。 就虚拟物品而言,虽然它在现实环境中可能没有什么使用价值,但它在网络环境中确实具有帮助提升游戏级别等方面的使用价值;同时,尽管虚拟物品对非游戏爱好者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它对游戏爱好者或玩家确实具有使用价值。因此,我们不能据此而否认某一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的商品或财产属性。 也即是说,某物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只能是相对的,只要某物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人具有使用价值,客观上它就有交换的可能性,即具有交换价值,从而可以成为商品或财产。 而且实际上,就虚拟物品来说,其交换价值可以从现行虚拟物品的网络交易和现实交易的实践便可以得出结论。 因此,虚拟物品符合法律上财产的一般要件,应该属于法律上的财产。 审理该案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 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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