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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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项目(含煤电、气电,下同)前期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拟控股投资的境内新建、扩建火电项目,境外火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火电项目前期工作应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为统领,坚持价值思维理念,树立前期工作为基建、生产、经营服务的意识,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和设计优化,全面提高项目竞争力和赢利能力。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四条 前期工作分为项目发起决策、初步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初可研”)、立项决策、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核(批)准等五个阶段。 第五条 发起决策阶段 (一)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子(分)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应对项目进行发起决策,并将决策意见报集团公司备案。通过发起决策的项目,可以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积极争取将项目列入地方(行业)发展规划。 (二)二级单位在本阶段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命名规则(见附件1)确定项目名称。 第六条 初可研阶段 (一)通过发起决策的项目,由二级单位批复开展初可研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依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区域电源发展要求,在现场踏勘和初步考察主要建厂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电力(热、冷)市场、燃料供应、环境保护、水源保障等建厂条件,注重投资效益和风险分析与评估,根据综合技术经济评价择优推荐项目拟建厂址(新建项目二个以上)、建设规模和规划容量等。 (三)本阶段应落实以下主要意向性文件: 1. 地方政府(地、市、盟级或省级,视各地方的具体要求而定)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以下简称“路条”); 2. 地(市、盟)级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建厂文件; 3. 地(市、盟)级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厂址(含灰场、铁路专用线等)用地文件; 4. 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则同意取水文件; 5. 地(市、盟)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厂文件; 6. 铁路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燃料运输及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文件;公路运输的项目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运输的意见;水路运输的项目需取得水运主管部门关于码头使用的意见; 7. 燃料供应单位同意供应燃料的原则性协议; 8. 投资(意向)协议。 (四)二级单位对初可研报告进行内审并根据内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可以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立项决策阶段 (一)初可研完成审查、经二级单位决策可行的项目,由二级单位向集团公司报送立项申请报告,履行立项决策程序。 (二)原则上通过集团公司立项决策的项目,方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路条”请示、启动可研等下一步前期工作。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集团公司同意,由二级单位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路条”请示,同时抄报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二级单位将“路条”请示同时上报所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由所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分别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路条”请示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之后,二级单位应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与协调下,负责落实批复工作。 第八条 可研阶段 (一)二级单位在本阶段适时组织相关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水资源可行性论证报告; 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 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论证; 5. 铁路专用线及接轨方案可行性研究(若有); 6. 厂址等区域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沿海(江)项目视情况开展冷却水及泥沙模型试验; 7. 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煤质确认等相关工作的同时,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燃料供应专题研究,重点论证项目在煤源、煤质、煤量、煤价、运输等方面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二)为满足项目核准需要,可研阶段应取得的主要支持性文件包括: 1. 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2.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含灰场、铁路专用线用地等)预审意见; 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4. 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5. 具有管理权限的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批复意见; 6. 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 7. 燃料供应及运输协议; 8. 省级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地震、地质灾害、文物等相关批复意见; 9. 项目投资协议或资本金承诺函; 10. 贷款意向协议。 (三)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二级单位结合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原则上由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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