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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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察。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学校(园)负责。乡镇中心学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初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职能机构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初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初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网点布局、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市和所在县(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符合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及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教育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幼儿园设置标准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初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1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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