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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与机遇
从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除期货经纪业务之外的期货自营投资、做市商、期货基金管理、期货代理结算等其他综合性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而国内期货公司只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来源只有手续费,单一经营模式的限制导致期货公司之间普遍的同质化竞争,期货公司无法实现规模经营和个性化发展,难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少期货公司运营上举步维艰,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形成了明显制约。要突破这种困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业务进行不断创新将成为期货公司寻求生存和长期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法律框架内,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机遇进行了分析:一是在现行金融市场和期货监管制度下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空间,二是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制内,期货业务的制度创新空间。
我国期货公司业务现状
目前期货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经纪业务,既是一个交易代理机构也就是通道服务商,又承担着客户开发、信息咨询、客户账户管理和交割服务等职能,相当于一个全能经纪商。单一经营模式的限制也导致期货公司之间同质化竞争现象普遍,期货公司无法实现规模经营和个性化发展,未能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期货行业还存在居间代理和民间私募的理财形式。
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扩大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了期货公司除现有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经许可还可以从事境外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咨询业务,同时也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期货基金业务留下了政策空间。可以说,现行期货法规在制度上给期货公司业务创新打开了空间,打下了基础。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
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对于混业经营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对混业经营的尝试和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目前通过业务合作的形式开展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代理等方式相互进行业务合作和渗透,推出一系列带有混业性质但其实是分业的产品。
1.银证合作
目前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最普遍的合作形式是银行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同时证券公司的客户可以利用银行的业务系统与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委托系统实现资金在银行和券商账户间的互转,比如建设银行(601939,股吧)推出的银证转账业务。在这种合作模式中,银行可以充分发挥自己营业网点多、银行业务系统发达的优势,在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保障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通过合作,银行和券商之间可以共享彼此的客户资源。此外,银行还可以为券商托管资产。在资产托管业务中,银行除了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与证券交收、交易监督等基本的服务之外,还可以附加很多增值服务,比如投资评价、报表定制等。在证券客户开发方面,银行通过客户经理制度与证券公司进行广泛的合作,为证券公司输送大量的客户。
2.银行与信托的合作
在当前的分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是不允许直接进行股票投资的,而信托公司虽有较为广阔的投资空间却由于监管较严而在资金和客户方面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展开合作共同开发理财产品,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补缺对方的劣势,达到共赢。在合作中,商业银行一般担当的是产品发行人和资产保管人的角色,负责产品的销售和资金的募集,而信托公司则成为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人。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如建设银行推出的新股随心打、建行财富系列等理财产品。其实,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合作伙伴不仅局限于信托公司,在很多情况下,券商、基金公司等具有独立投资能力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银行的选择。
3.银基、银保合作
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集中于对基金和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上。众多的营业网点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使得银行成为天然优良的销售网络。此外,许多银行还向基金公司开展了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光大银行就专门成立了基金托管部,除了提供基本的资金清算、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等服务之外,还从事相关的增值服务,如咨询顾问、风险分析与理论研究等,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全面的服务。
4.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随着金融机构间合作的加深和金融产品投资的日益复杂化,多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也成了市场发展的必然。2008年2月,国泰君安证券、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和中信信托三家机构合作推出了国内首个套利型银行理财产品“套利通1号”。在理财产品资金的运作过程中,各个机构能够各司其职,不断拓展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模式。
目前,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模式远不止上述几种,银行还可以为保险公司、社保机构、证券公司、QFII等机构提供资产托管业务,券商则可以与基金公司合作代理基金销售等等。随着金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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