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公务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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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公务员.ppt

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有…………( )。 A、九三学社组织部科员 B、中级法院的法官 C、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D、南京大学教务处某科长 中央党群机关 2007年广东省面试真题: 你的单位领导制定了一项决定,由你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但你的同事认为领导的决策存在较大问题,拒绝执行,这时,你会怎么办? 三、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一)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委托 (二)公务行为的识别与责任归属 (三)职务关系与追偿权 (四)练习 分 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有两个: 一个是黄某 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它关系到此案性质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另一个是赔偿责任由工商局还是黄某个人承担? 法院确认黄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因为: 第一,黄某是工商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这说明黄某与工商管理局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 第二,黄某查封商店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因为查封商店显然不是个人所能具有的权力; 第三,张某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黄某是在执行职务,也正因为如此,张某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因而,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判决由工商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2】 原告:张某。被告:某县工商局。 1995年6月,张某用自行车驮着两筐白菜到农贸市场上去出售。到农贸市场之后,张某因为急于出售,便没有到指定的摊位,而是在存放自行车处叫卖。这时,在农贸市场执勤的工商管理员王某以张某未在指定摊位出售为由,将张某的秤杆和秤砣拿走。张某便赶到工商管理局市场办公室去索要自己的秤杆和秤砣,王某不给。张某便抓起王某脱在地下的鞋子,说:“你不给我秤,我便把你的鞋子拿走。”王某急忙往回抢鞋,双方拉拉扯扯,厮打在一起。很快,其他市场管理人员也赶过来帮王某一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不得不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千余元。张某出院后,要求工商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1500元,误工补贴2000元,精神损失和其他费用4000元,总计人民币7500元。该县工商管理局审查后认为,本案王某和其他几位肇事者的伤害行为与工商管理局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工商管理局对张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张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问题】你认为工商局应负赔偿责任吗? 分析 该案属于行政赔偿案件,判决工商管理局向张某赔偿医疗费1500元、误工补贴费2000元,同时驳回张某的精神赔偿请求。 原因: 第一,王某属于市场管理人员,和工商管理局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 第二,王某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显然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因为,个人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单方性和强制力; 第三,张某是以工商管理局的名义进行的处罚,并且张某的秤杆和秤砣也是被没收到了工商管理局; 第四,王某的行为发生在执勤过程当中,伤害和争执也是因为处罚行为而引起,并发生在办公场所。 因而,王某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公务行为,工商管理局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务行为的识别与责任归属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是指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务员所属的行政主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赔偿; 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则是指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公务员自身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赔偿诉讼属于民事赔偿。 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鉴别 一般而言,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关键是看该公务员和行政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行政职务关系,该公务员是否在代表该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凡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其所任职务上的职权而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而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则属于个人行为。 公务行为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 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 ; 2、该行为实施者是否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如盖执法章、着装、出示证件或者配带有关执勤标志; (三)职务关系与追偿权 行政法上的追偿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要求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害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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