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周(海洋法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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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舰通行,在和平时期,各国有权派军舰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而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只要该通过是无害的。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海国在和平时期不得禁止这种通行。 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该海峡连接公海两个部分的地理位置,以及该海峡的航行十分频繁,且不限于当地国家使用的事实。 海峡要具有“国际”性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 ① 地理标准,即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与外国领海。 ② 功能标准,即必须目前已用于国际航行。不用于国际航行或仅用于沿岸国航行、过去曾用于或将来可能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都不是国际海峡。只有达到某种程度的实际使用,才具有“用于国际航行”性质。 1. 概念: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或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其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为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国际条约规定的海峡。 2. 法律地位: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制度专注于这种海峡的航行制度及沿岸国与海峡使用国的权利义务,与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无关。 3. 通行制度 ① 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包括两种情况: a. 两岸为一国所有,海峡宽度不超过24海里。 菲律宾苏里高海峡 (保和海—莱特湾) 第七章 海洋法(一) 一、海洋法的概念及其发展 二、基线 三、内水 四、领海 五、毗连区 六、群岛水域 七、海峡 重难点: 各水域的法律制度 一、海洋法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概念 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就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内容包括: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二)发展 1. 历程:古罗马时期被认为是“共有物”→中世纪后半叶开始宣布对海洋拥有权利→15、16世纪海洋分割→17世纪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19世纪确立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形成完善的海洋法体系。 2. 编纂 (1)国际联盟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探讨领水问题,《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2)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 ①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海洋法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②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探讨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无果。 ③ 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1994年11月16日生效。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 第311条第1款:在各缔约国间,本公约应优于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二、基线 (一)概念 基线(baseline)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包括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和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两种。 此外,还有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二)正常基线 海岸低潮线(low-water line),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一般适用于海岸比较平直的国家。 (三)直线基线 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通常适用于海岸曲折或沿岸遍布岛屿的国家。 三、内水(内海)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港口(port) (三)海湾(bay) 1. 概念:以横越水曲曲口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一半圆,若该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则该水曲即为海湾。 2. 法律地位 湾口宽度≤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包水域为内水; 湾口宽度>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基线所包水域为内水。 非海湾 海湾 24海里 海洋 陆地 内水 3. 内海湾:又称为领湾,是指其全部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 海洋 大于24海里 24海里 陆地 内海湾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渤海湾是我国的内海湾。 4. 历史性海湾 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标准: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四、领海(territorial sea) 17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詹蒂利斯提出国家的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18世纪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大炮射程说以确定领海宽度。 1793年,美国第一个提出3海里领海。 (一)概念和宽度 (二)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1. 交圆法 2. 共同正切法 3. 平行线法 (三)法律制度 五、毗连区(c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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