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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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ppt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透明度原则 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 互惠原则和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No-discrimination)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规定成员方一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和实现的。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 (一)含义 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世贸组织成员方。 注:1、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以是世贸组织成员方,也可以不是世贸组织成员方。 2、实质:保证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机会均等。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实施要点 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 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相互性和多边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普遍性:适用于所有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领域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无条件性:受惠方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向给惠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1条 2、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2条 3、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第4条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GATT1994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 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对象:产品,不包括产品生产者 适用范围 关税和相关费用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等方面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征收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任何影响产品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等 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GATS第2条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相同待遇和相同交接方式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对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适用范围:提供服务的四种形态(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不管一成员方是否就某个具体的服务部门作出了承诺,最惠国待遇原则仍适用于该部门。 3、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TRIPs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和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TRIMs规定:任何成员方都不得采取、维持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政策,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可免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措施(P75); 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允许成员方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时,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 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GATT1994第24条 边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例外:GATS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方案” 其他例外:如因互不适用发生的例外 互不适用条款 若一成员方在一方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或两个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在一方加入之时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即两者之间的贸易关系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 最惠国待遇案例 美国和中美洲有关国家与欧共体的香蕉贸易纠纷案 有三种待遇: 一是:某些欧共体国家的海外领土:欧共体配额85,4000吨,免税 二是同欧共体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简称‘非加太”国家:传统的“非加太”香蕉出口国配额85,7000吨,免税; 三是中美和南美洲国家: “美元香蕉” 总配额为255,3000吨,配额以内每吨关税75欧洲货币单位,配额以外每吨750欧洲货币单位。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é Convention)是以欧盟为一方,以位于非洲、加勒比与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ACP,Africa the Caribbeanand Pacific,以下简称“非加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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