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_1046847_工器具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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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_1046847_工器具管理办法.doc

PAGE PAGE 1 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工程施工安全,确保工器具的正确选择、检查和使用,规范对工器具的管理,依据有关行业标准和日照供电公司工器具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器具”系指各种专用工具和常用工具以及安全工器具。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工器具的购置、验收、配备、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配备、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输变电工程公司仓库工器具管理。 第二章 购置及验收 第六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工器具由生产技术部、工程部组织,由材料供应部统一购置,所购置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工器具。 第七条 采购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新购产品必须提供以下证件:①出厂试验合格证;②产品鉴定合格证书;③使用说明书。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技术部、工程部派人参加(安全工器具由安监部负责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第九条 各部室、施工队、车间、班组对所购置、使用的工器具,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材料供应部反映,查实后,将不再采购该产品。材料供应部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建议取消该产品准入资格。 (1)购置施 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三章 入库 第十条 新购置工器具必须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借出使用; 第十一条 工器具入库须依据“工器具入库通知单”“随货同行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 工器具进库后及时准确的核对相关信息,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生产厂家等等,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若有误差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库存工器具到货验收无误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名称、规格、生产(供货)厂家、接收日期等。 第十四条 库存工器具应按照分类进行分区储存,同一名称的物资按照规格大小顺序排列,做到标记明显,存放合理,整齐整洁,过目成数。 第四章 出借与归还 第十五条 工器具的借用应以“工器具借用单”或“外借工器具审批单”为出库依据。 (一)内部(输变电工程公司范围)借用应由工程负责人(正式职工)签字认可,并注明借用工具名称、借用人、工程名称、工程负责人等信息,经工程部或市场部同意方可出借(详见附表1)。 (二)供电公司系统范围借用工器具使用外借工器具审批手续,经工程部或市场部同意,并经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详见附表2)。 (三)外单位借用工器具执行租赁制和押金制(租费及押金详见附表3),由工程部/市场部统一负责,使用外借工器具审批手续,经公司分管经理和经理签批后方可发放。工器具丢失或损坏照原价赔偿。 (四)分管经理外出时,可以由公司其他领导代签。 (五)借用工器具必须在工程结束日起3日内归还。 第五章 报废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功能指标。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的工器具,经生产部、工程部检验开据证明,并及时报公司领导批准。直接进行报废,不得再发放。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工器具。 第十八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生产部、工程部备案。 第六章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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